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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赵藤雄交保裁定 高院列5大理由全文
作者: NewTalk 新头壳 | 新头壳 – 2014年6月1日 下午5:11
新头壳newtalk2014.06.01 谢莉慧/台北报导
远雄建设公司得标的桃园县“八德地区合宜住宅招商投资兴建(用地标售)案”,疑有行
贿、收贿情事,台北地院昨天裁定远雄集团董事长赵藤雄和干部赵春雄交保,经北检抗告
,高院今(1)天以5大理由撤销原裁定,发回北院更裁,主要原因是2人交保金额明显不
足以保证无弃保逃匿之虞。
该案今天是由台湾高等法院刑事第14庭合议庭审理,法官包括庭长许宗和、陪席法官沈君
玲、受命法官赵功恒。
高院表示,赵藤雄、魏春雄所涉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罚金之罪,且2人
与共犯叶世文等人熟识,并有另案受贿事实待查明,难认无勾串共犯、证人之虞。而且,
所涉行贿金额高达1600万元,原审裁定赵藤雄仅具保500万元,魏春雄仅具保100万元,明
显不足以保证其无弃保逃匿之虞。
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撤销发回理由如下: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3款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
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是羁押庭在证据法则上之要求上,只需释明有犯罪
嫌疑为已足,非如审判庭之有罪判决须为证明,且无合理怀疑之程度。
二、本件犯罪事实业经共犯及证人叶世文、蔡仁惠、许自强、周铭弘等人供述明确,并有
投标资料、行动蒐证纪录表、通讯监察译文等附卷可稽。则检察官认被告赵藤雄、魏春雄
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违背职务行贿罪罪嫌,非无所据。
三、被告赵藤雄、魏春雄所涉系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罚金之罪,以其二人之
身分、资力,倘受重刑之谕知,即有规避刑罚执行,客观上增加逃亡之动机,且其等有资
力、能力及管道潜逃,是否得以具保,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即足以确保审判、执行程序
之进行,已有可疑。被告二人与共犯叶世文等人熟识,并有另案林口合宜住宅行受贿之事
实待查明,复有相关共犯、金流等有详查之必要,并参以林○○删除通讯软件对话、魏○
○通知远雄集团遭搜索,被告赵藤雄于具保后即召开主管会议等情,亦难认无勾串共犯、
证人之虞。
四、原裁定仅称被告赵藤雄、魏春雄为建设公司负责人、副总经理,为避免因刑事追诉而
逃匿,裁定具保,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海。惟未说明被告二人既有逃亡之虞,何以
认被告二人得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即足以确保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之
理由。且被告赵藤雄为远雄集团负责人、被告魏春雄为远雄建设公司副总经理,以其等之
身分及庞大财力,及本案乃公开标售八德地区合宜住宅用地,兴建合宜住宅金额高达12亿
9,500万,合宜住宅容积率得提高至300%,兴建后转售获利庞大,且所涉行贿金额亦高达
1,600万元,原审裁定被告赵藤雄仅具保5百万元,被告魏春雄仅具保1百万元,明显不足
以保证其无弃保逃匿之虞。
五、检察官认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案尚在侦查中,案件之全貌,尚待
调查,复有多名证人及共犯待讯问,足认有勾串之虞,而达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目的之
必要程度,尚非全无理由。原审法院未予详酌,而为驳回羁押之声请,自不足以昭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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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注:
远雄早点卖给国民党或许就没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