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管理法》修正 进口米国产米禁混合销售违者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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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05月 30日 22:31 nownews
记者胡健森/台北报导
国内多次发生知名粮商以低价进口米,混充台湾米后欺瞒消费者高价贩售,立法院院会今
(30)日三读修正通过《粮食管理法》部分条文,明令禁止国产米、进口米混合销售,并
提高罚锾为10万元到1500万元。
三读修正通过的条文规定粮商在购进、售出粮食时,进口与国产粮食应分开记录,一定规
模的输入或加工业者,应记录供应来源及流向。相关资料必须保存2年,以利回溯追踪,
违者可处3万元到15万元罚锾。
修正后的条文也明定禁止进口稻米与国产稻米混米销售,并将罚锾由现行的3万元到15万
元,提高为10万元到1500万元,最高罚锾调高100倍。主管机关认为情节重大者,应令其
停止经营全部或部分项目粮食业务一定期间,或废止粮商登记。
三读修正通过条文规定,市售粮食标示与内容物不同、内容物搀伪假冒、广告不实且届期
未改正者,处4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