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废死派也能接受的“最小侵害原则”中也有侵犯犯人人权的情况。(自由权是人权的一
部份)。但是废死派对犯人人权中的“生命权”有非常强烈的执著。这种论调常常把生命权
抬得很高,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办法进行侵犯的高度。
废死会让生命权变成一个只有“敢犯罪者”有办法进行侵犯的东西,是否给予了“敢犯罪
者”没有名义的“特权”?(虽然名义上不可侵犯,但是“敢犯罪者”就是敢侵犯,而且不
用担心必需受到对等的处罚)
这会造成国家对犯罪者的“处罚权”低于“敢犯罪者”的没有名义的“特权”。让“敢犯
罪者”独占可以剥夺他人生命的力量。
这恐怕会让国家司法的强制性,低于黑帮教父的强制性(别忘了部份废死的欧洲国家有很严
重的黑帮问题,譬如意大利)。
所以我认为把生命权拉高到只有“敢犯罪者”才有办法进行侵犯的高度。这是有问题的。
另外在废死的国家,也有合法侵犯“生命权”的情况,譬如警察攻坚枪战时可以打死歹徒
、战争时军人可以杀敌人(虽然北约大部份是废死国家,但是他们依然没有经过审判就杀死
利比亚的格达费。圣帝普丁还为此谴责过北约)。
上述例子表示,“生命权”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合法侵犯的。所以并不能说“生命
权”是个绝对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