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死亡之后,继承人三个月内可以选择抛弃继承。
或是以一开始所谓的“限定继承”方式,以亡者所遗留的财产赔偿。
但是...限定继承只限定在“亡者遗留的财产内的范围”,
简单举例说明:
亡者欠3000万,但其名下财产只有100万,继承者拿100万付诸赔偿即可,不需另外补足。
而且默认的情况是不需“办理”限定继承的,要办理的是“抛弃”继承。
目前就是看郑捷名下有多少财产,等他“死”后,再从他的财产拿去赔偿给求偿家属,
但问题来了...
郑捷会死吗? 会被判死吗? 什么时候执行? 请问求偿要求到什么时候?
父母会不会在郑捷死前取走其名下所有财产(如果之前他父母有帮他买保险、存款之类)?
这些都是大问题。
然后他X的现在国二公民就有教,偏偏上课的时候学生意兴阑珊...咳,离题了。
但是哪一条法律会让记者最后总结说“全民买单”,拎北缴的税为什么要买这个单?
真希望记者出来替我们大家上上这个法律课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