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5763328 (来自天堂的丑陋)》之铭言:
: 表情漠然;警方询问是否需要请律师辩护,仍然被他拒绝。
: 据悉,他自认逃不过死刑,认为请律师没必要、也没用。
事实上,他也不需要请,因为政府会帮他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于审判中未经选任辩护人者,审判长应指定公设辩护人
或律师为被告辩护: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碍无法为完全之陈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经依通常程序起诉或审判者。
五、被告为低收入户或中低收入户而声请指定者。
六、其他审判案件,审判长认有必要者。
他所犯下的案子是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照规定不请都不行
而且刑事诉讼法第379条还有下面的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
辩护而迳行审判者。
所以他认为请律师没必要、也没用。但是政府还是会帮他请(花的还是纳税人的钱)
他父母会说出不帮他请律师这番话也就不意外了
政府的公设辩护人不用钱,父母帮他请律师还要花自己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