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来说 没有任何一种刑罚可以阻止犯罪,避免犯罪的产生
19世纪社会学家涂尔干(Émile Durkheim)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到:
“犯罪是严重侵犯一个社会的集体意识的行为,并由于社会结构的不完整性而必然存在
在此基础上,涂尔干认为犯罪本身不仅是“不可避免的”(Inevitable)和“正常的”
(Normal),还认为它是“健全社会的组成部分”(An Integrative Element
in Any Healthy Society)”
简单说,一个正常社会是完全无法避免犯罪的产生,我们能做的就是去控制、避免犯罪
的产生,减少犯罪的伤害,修复犯罪所产生的损失,借由犯罪来了解在教育、法律上的
不足
我前面一篇文章提过,刑罚本身的目的在于:
1.应报:以犯罪者付出代价,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2.吓阻:使一般民众不敢犯罪,使犯罪者不愿再犯罪
3.教育:使犯罪者重新在社会化,使一般民众了解刑罚痛苦
4.隔离:使犯罪者与一般民众分开,减少社会不安
5.修复:修复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6.重整:重建犯罪者与社会的关系,使犯罪者能复归社会
而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他是最强烈的刑罚,完全展现应报与隔离两大要素,且不具
备再教育性(犯罪矫正)、社会复归性,严重违被人权(基本生命权),这也就是为什么在
人权先进国家一直不愿意去使用的原因
但说白一点,他仍然是一种刑罚,他一样俱备刑罚的吓阻,因冤狱所导致的死刑,该检
讨的是司法制度本身,死刑只是一种刑罚的手段,如果他真的不合乎社会潮流,他自然
会如同古代的宫刑,黥刑一般,从这个世界上消失
再说更白一点,不畏惧刑罚的犯罪人,就算下场是遭凌迟,他一样会犯罪,而会畏惧刑
罚者,他自然会去避免,甚至是降低因犯罪行为而可能所遭受的刑罚,因此死刑有它存
在的必然目的,如果真的要废除他,请再找出一个足以取代的刑罚,一个拥有强烈吓阻
力,且能被社会大众所接受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