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ra1024 (喔)》之铭言:
: 原文网址:http://ppt.cc/icql
: 魏扬
: 简单的一些想法:
: 1. 法律的设置与执行应该以追求正义为目的,而不是回应个人或群众的愤怒、仇
: 恨。这边谈的“正义”应该具有内在一致(coherent)的价值与逻辑,且符合比例原
: 则。
: 2. 谈到内在一致的价值与逻辑,我认为如果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
: 价值,则当此价值遭到侵害而我们必须寻找洽当的惩罚或补偿手段时,我们不应该
: 诉诸于“生命”这个最终价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来,这个“正义”就存在着自我
: 矛盾的危机。简言之,我们不应该用侵犯“A价值”来作为“A价值”被侵犯的惩罚
: ,尤其是当此价值被视为最终价值时。
这边我有的疑问:“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为什么加害者有权利剥
夺受害者的生命呢?”
另外,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后,该如何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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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逻辑是:“如果加害者不尊重受害者的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那加害者就
没有权利要求别人尊重他的生命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所以在这个逻辑之下,加害者的生命就不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所以对加害者执
行死刑是合理的。
因为加害者生命的“最终不可侵犯性”已经消失,所以死刑执行者并没有侵犯到“最终不
可侵犯的价值”。所以死刑执行者的生命依然是“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
因为我不是法律系的,所以不知道这样的逻辑推论有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