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成废死著认为死刑无法解决问题
不赞成者认为死刑有吓阻作用..
各有各的道理,但两极化的争论是不会有交集也没有太大意义..
我个人是实用主义, 如果是现行犯或者是证据确凿,嫌犯也认罪无误,
那要不要判死刑,不该是法官决定,而是由被害家属来决定..
如果嫌犯有悔意,也愿意承担被害家属提出的赔偿条件,被害家属也同意,那就不需判死刑
反之被害家属如果认为只有死刑才能消恨,那就判死刑吧..
也就是说这死刑的判决除了是法律上的,被害家属的看法才是最重要的..
※ 引述《a410046 (a410046)》之铭言:
: 如果生命是不可侵犯的价值,那自由能不能侵犯?
: 照他的言论,为了追求正义去限制别人的自由不也是一种自我矛盾?
: 那要不要废囚?
: 没有什么价值是不能侵犯的,自由也是,生命也是。
: 今天你做了危害别人的事,你就得付出代价。你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 就像打碎了别人的东西必须赔钱一样,很简单的道理。
: 你可能打碎了对他人很重要的东西,
: 即便你做出赔偿也无法复原你所做的,
: 亦无法平复他人的心情,但你必须承担这一切。
: 更何况当你做了一些与禽兽无异的举动时,你就不配被称为人类。
: 我不认为扑杀一只放到街上会对人类极可能造成伤害的动物,
: 是什么侵犯正义的事。
: 只是你魏杨一开始就把死刑定位成一种宣泄愤怒的工具而以。
: ※ 引述《dora1024 (喔)》之铭言:
: : 原文网址:http://ppt.cc/icql
: : 魏扬
: : 简单的一些想法:
: : 1. 法律的设置与执行应该以追求正义为目的,而不是回应个人或群众的愤怒、仇
: : 恨。这边谈的“正义”应该具有内在一致(coherent)的价值与逻辑,且符合比例原
: : 则。
: : 2. 谈到内在一致的价值与逻辑,我认为如果我们把“生命”视为最终不可侵犯的
: : 价值,则当此价值遭到侵害而我们必须寻找洽当的惩罚或补偿手段时,我们不应该
: : 诉诸于“生命”这个最终价值的再次侵犯。如此一来,这个“正义”就存在着自我
: : 矛盾的危机。简言之,我们不应该用侵犯“A价值”来作为“A价值”被侵犯的惩罚
: : ,尤其是当此价值被视为最终价值时。
: : 凶残的手段当然令人愤怒,生命的消逝绝对令人痛心,犯下错误者必须受到惩罚,
: : 唯此惩罚手段必须符合具有内在一致之价值与逻辑的正义判准。
: : 否则的话,就不要再谈什么正义了,也不要谈什么生命作为最终不可侵犯的价值了
: : ,因为老实讲我们压根不在乎正义是否判准一致,我们只想报仇,那就让我们回归
: : 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