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1eHyMHE1 Harm4nKardon 政问

楼主: unknown (ya)   2025-06-10 13:47:53
一、文章标题、连结与代码(大Q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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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eHyMHE1 (Gossiping) [ptt.cc] Re: [问卦] 会说“这我一定?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9534097.A.38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86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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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规事实:【如:超贴新闻、OP、超贴、引战,贴出板规可加快处理速度】
检举违规需附上完整板规或是临时公告/宣导公告并告知内容何处违反该板规
未按照此格式者,板主群得不受理。
政问高雄市副市长林钦荣告了没
第四条:〔政治八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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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含回文)内容讨论包含下述类别,且文章有八卦性质,即为政治八卦。
‧ 人物类: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后之特定政治人物及其伴侣。
历任、现任: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立委、县市长、县市议员。
(包含历任国大代表、省议员)
作者 Harm4nKardon (Harman Kardon) 看板 Gossiping
标题 Re: [问卦] 会说“这我一定告”的峱种你会想到谁?
时间 Tue Jun 10 13:41:3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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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喊得很大声很生气说要告,然后就没有然后,这种症头很多人有啦
像最轰动的柯文哲案
沈庆京在庭讯时咬出前北市副市长、现任高雄市副市长林钦荣透过“白手套”向他索贿
遭拒。
北检已依据沈庆京检举,将林钦荣暂列贪渎罪“他案”被告,
去年12月30日,林钦荣发出声明强调,他被沈庆京一再诬陷,予以严厉谴责,也委任律师
提出刑事告诉,追诉到底,捍卫个人清誉。
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
六个月内为之。
因此,被害人知悉被诽谤之日起6个月内,应向检察官或警察机关提出告诉。
6个月期限快到了,都没看到去法院告的新闻。所以到底告了没?
神奇的是北检也没继续侦办下去的样子,不过这也不意外
在这里关心一下应该不会被告吧?
有没有6个月期限快到,但还没告的挂?
三、违规人名称:
Harm4nKardon
作者: August2006 (加油!!)   2025-06-10 16:24:00
板规四只有县市长没有副市长我误以为板规说的政务官是总统、行政院长指定的板规四 政问 3m6个月被告尚未判决应该很多人辣 改判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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