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

楼主: shengju1029 (貍猫山~)   2017-04-27 09:48:41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奖励办法
第 一 条 本办法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如下:
一、电视事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电视节目制作业及其从业人员。
三、对提升电视产业技术、推动电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电视事业有杰出成就
之个人或团体。
前项第一款所称电视事业,指无线电视事业及卫星广播电视事业。
第 三 条  本办法奖励项目如下:
一、节目奖:
(一)戏剧节目奖。所称戏剧节目,指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送
或传输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达六百分钟之连续剧。
(二)迷你剧集奖。所称迷你剧集,指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各集节目加总后之播送
或传输时间长度(包含广告部分)未达六百分钟之单元戏剧或剧集,且应公
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二集以上。前述之单元戏剧、剧集需有完整之故事主轴及
叙事脉络。
(三)电视电影奖。所称电视电影,指公开播送之电视电影,且应有完整之故事主轴
及叙事脉络。
(四)自然科学纪实节目奖。所称自然科学纪实节目,指以提供自然科学或科技等为
内容之纪实节目。
(五)人文纪实节目奖。所称人文纪实节目,指以提供艺术、文化等为内容之纪实节
目。
(六)儿童少年节目奖。所称儿童少年节目,指针对儿童或少年制播之节目。
(七)生活风格节目奖。所称生活风格节目,指提供美食、旅游、流行文化、健康、
美妆、艺文时尚、室内设计、休闲等生活资讯节目,或借由亲身探访介绍上
述内容之节目。
(八)综艺节目奖。所称综艺节目,指以音乐(含音乐竞赛节目)、歌舞(含歌舞竞
赛节目)、才艺表演、短剧、游戏、竞赛等元素为内容之节目。
(九)益智及实境节目奖。所称益智及实境节目,指以益智、实境或互动为内容之节
目。
(十)动画节目奖。
二、个人奖:
(一)戏剧节目男主角奖。
(二)戏剧节目女主角奖。
(三)戏剧节目男配角奖。
(四)戏剧节目女配角奖。
(五)戏剧节目新进演员奖。所称戏剧节目新进演员,指该参赛戏剧节目为其首次担
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从未于电影、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或其他戏剧节目
中担任主角或配角者。
(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
(七)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
(八)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
(九)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
(十)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新进演员奖。所称迷你剧集(电视电影)新进演员,指
该参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节目为其首次担任主角或配角之作品,且其从未
于电影、戏剧节目或其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中担任主角或配角者。
(十一)戏剧节目导演奖。
(十二)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
(十三)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
(十四)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
(十五)戏剧节目编剧奖。
(十六)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编剧奖。
(十七)自然科学纪实节目主持人奖。
(十八)人文纪实节目主持人奖。
(十九)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生活风格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一)综艺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二)益智及实境节目主持人奖。
(二十三)摄影奖。
(二十四)剪辑奖。
(二十五)音效奖。
(二十六)灯光奖。
(二十七)美术设计奖。
三、节目创新奖。所称节目创新,指运用创新之技术制播节目,或自创节目模式制作节
目,且对电视产业技术或节目制作有开创性贡献者。
四、特别奖项。指对提升电视产业技术、推动电 视产业发展有特殊贡献,或从事电视
事业有杰出成就之个人或团体。
第 四 条  本办法奖励方式如下:
一、入围节目奖项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每一奖项得奖奖金新台
币十万元,并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
二、入围个人奖项及节目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名为限,各颁给奖状一面;二人以上
共同入围时,奖状各一。每一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
元;二人以上共同得奖时,金钟奖奖座各一,奖金均分。
三、特别奖项得奖者颁给金钟奖奖座一座。其得奖名额及奖项名称由特别奖项评审小组
决定之。
第 五 条  第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奖项之评审,由文化部(以下简称本部)遴聘专业人
士组成评审小组为之;同条第四款特别奖项之评选,由本部另遴聘专业人士
组成特别奖评审小组为之;评审结果及评审委员名单,将于本部网站对外公
开。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及价值中立原则,公正执行任务,且不得干涉其他
组别之评审内容。评审委员均应签属切结书,同意遵守利益回避原则及对评
审身分、评审过程及结果保密,若有违前述规定时,应请辞评审委员,并应
将评审审查费用缴回本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称影视局);评审委
员应聘时应填具同意书,同意本部于入围名单公布后,将评审委员会主任委
员姓名对外公开;得奖名单公布后,将全体评审委员名单对外公开。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内容创意。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三条第三款奖项之评审基准如下:
一、创新性。
二、制作水准。
三、表现技巧。
第 六 条  各奖项报名者资格如下:
一、节目奖、个人奖及节目创新奖:应由电视事业、电视节目制作业报名。
二、特别奖项:应由电视事业、电视节目制作业、电视相关公协会或机关团体推荐报名
。但推荐大陆地区人士应不予受理。
同一参赛作品,仅得由一报名者报名。违反者,报名者应于本部指定期限内作成撤案表
示;届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该申请案均不予受理。
第 七 条 报名参赛节目奖、个人奖及节目创新奖者,每一奖项,以五件为限。
前项参赛件数,于非政府捐助成立之民营电视事业设有数频道者,按各播送
频道计算之;政府捐助成立之电视事业设有数频道者,以一播送频道计算
之;电视事业以客家、原住民族语言频道播送者,亦以一播送频道计算之。
第 八 条 参赛节目如获影视局旗舰型连续剧制作、电视节目制作、行动宽带影音节目
制作、综艺类电视节目制作、纪录片制作或资深演艺人员参与演出电视节目
等相关补助,其参赛节目名称应与获补助节目名称相同 。
第 九 条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一款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不
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
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报名戏剧节目奖之戏剧节目,以首次报名该奖项者为限,且报名者应检附首次公开
发表(包含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参赛戏剧节目首集及其他任三集(其他任三
集不限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开发表之集别)。前揭所指首次
公开发表地区应为台湾地区,其公开传输之平台应为于我国合法设立之互联网
影音平台。
四、报名迷你剧集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
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发表(包含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完毕,且报名者应检附前
开公开发表完毕之完整节目参赛。前揭所指首次公开发表地区应为台湾地区,其
公开传输之平台应为于我国合法设立之互联网影音平台。
五、报名电视电影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
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完毕,且报名者应检附前开规定之完整节目参赛,前揭
所指首次公开播送地区应为台湾地区。
六、报名动画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于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
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完毕或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于前揭期间首次公开
播送完毕者,应检附播毕之完整节目参赛;于前揭期间首次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
者,应检附十三集以上之节目参赛。前揭所指首次公开播送地区应为台湾地区。
七、报名自然科学纪实节目奖、人文纪实节目奖之参赛节目,应以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
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送三集以上,且报名者应检
附其中三集参赛,前揭所指首次公开播送地区应为台湾地区。
八、报名儿童少年节目奖、生活风格节目奖、综艺节目奖、益智及实境节目奖之参赛节
目,应以中华民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间,首次公开播
送八集以上,且报名者应检附其中四集参赛,前揭所指首次公开播送地区应为台湾
地区。
九、同一名称之节目,以报名一节目奖项为限,不得跨项参赛。
十、以同一节目参赛节目奖及主持人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十一、参赛之节目内容应与首次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内容相同。
十二、参赛之节目不得为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
节目,亦不得为转播之节目。
第 十 条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二款个人奖者及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者,
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
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四、以戏剧节目参赛个人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参赛戏剧节目男主角奖、戏剧节目女主角奖、戏剧节目男配角奖、戏剧节目女
配角奖、戏剧节目新进演员奖、戏剧节目导演奖、戏剧节目编剧奖者,其节
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条第三款首次报名、首次公开发表、首
次公开发表地区及传输平台之规定,其报名者并应检附四集参赛(前揭四集
可不包含该节目首集,且不限于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前已公开发
表之集别)。
(二)参赛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
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条第三款首次报名、首次公开发表、首次公开发表地区
及传输平台之规定,其报名者并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
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五、以迷你剧集参赛个人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参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迷你
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迷你剧集(
电视电影)新进演员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及迷你剧集(电视电
影)编剧奖者,其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条第四款之规定,
其报名者并应检附完整节目参赛。
(二)参赛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
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条第四款首次公开发表期间、地区、传输平台及节目已
发表完毕之规定,其报名者并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
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六、以电视电影参赛个人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参赛迷你剧集(电视电影)男主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迷你
剧集(电视电影)男配角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迷你剧集(
电视电影)新进演员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导演奖及迷你剧集(电视电
影)编剧奖之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其
报名者并应检附完整节目参赛。
(二)参赛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
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条第五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地区及节目已公开播送完
毕之规定,其报名者并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钟以下
之精华带参赛。
七、以自然科学纪实节目、人文纪实节目参赛个人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参赛自然科学纪实节目主持人奖、人文纪实节目主持人奖之节目,各节目依其
奖励项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五目及第九条第七款之规定;参赛
前开主持人奖者,应于公开播送之集数中至少主持三集,其报名者并应检附
其中三集参赛。
(二)参赛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
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各节目依其奖励项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目至
第五目及第九条第七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其报名者并
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八、以儿童少年节目、生活风格节目、综艺节目、益智及实境节目参赛个人奖者,应符
合规定如下:
(一)参赛儿童少年节目主持人奖、生活风格节目主持人奖、综艺节目主持人奖、益
智及实境节目主持人奖之节目,各节目依其奖励项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
六目至第九目及第九条第八款之规定;参赛前开主持人奖者,应于公开播送
之集数中至少主持八集,其报名者并应检附其中四集参赛。
(二)参赛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非戏剧类节目导播奖、摄影奖、剪辑奖、音效奖、
灯光奖、美术设计奖者,各节目依其奖励项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六目至
第九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其报名者并
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九、参赛个人奖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导演、导播、编剧、主持、摄影、剪辑、音效
、灯光、美术设计者,应共同列名参赛;如为二人以上分别导演、导播、主持、
摄影、剪辑、音效、灯光、美术设计者,应分别报名参赛。
十、非戏剧类节目应依其制作属性,择一参赛非戏剧类节目导演奖或非戏剧类节目导播
奖。
十一、同一戏剧节目、迷你剧集或电视电影有二名以上男、女主角或男、女配角时,得
同时分别报名。
十二、报名各类男主角奖、女主角奖、男配角奖、女配角奖者,以演出角色之性别为准
,该演出角色之性别由报名者认定。
十三、以同一节目参赛主持人奖及节目奖者,其参赛项目之类型应属同一。
十四、助理主持人不得参赛节目主持人奖。
十五、参赛之节目内容应与首次公开播送或公开传输之内容相同。
十六、参赛之节目不得为以新闻报导、新闻专题、新闻时事议题为主要内容之新闻类型
节目,亦不得为转播之节目或动画节目。
第十一条  报名、参赛第三条第三款节目创新奖者及参赛节目,应符合下列规定。违反
者,不受理其报名:
一、参赛之节目依进口出版品电影片录影节目及广播电视节目原产地认定基准认定,其
节目原产地应为台湾地区。
二、参赛之节目应非属本部或本部所属机关委制。
三、大陆地区人士不得参赛。
四、以第三条第一款所列节目报名、参赛节目创新奖者,应符合规定如下:
(一)以戏剧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九条第三款首次报
名、首次公开发表、首次公开发表地区及传输平台之规定。
(二)以迷你剧集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九条第四款首次公
开发表期间、地区、传输平台及节目已发表完毕之规定。
(三)以电视电影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九条第五款首次公
开播送期间、地区及节目已公开播送完毕之规定。
(四)以自然科学纪实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九条第七
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五)以人文纪实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五目及第九条第七款首
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六)以儿童少年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六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
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七)以生活风格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七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
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八)以综艺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八目及第九条第八款首次公
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九)以益智及实境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第九目及第九条第八款
首次公开播送期间、集数及地区之规定。
(十)以动画节目报名者,该节目应符合第九条第六款首次公开播送期间、地区及节
目已公开播送完毕或公开播送至少十三集之规定。
五、报名者应检附一集节目或将参赛节目剪辑一百二十分钟以下之精华带参赛。
六、参赛之节目如为二人以上共同运用创新之技术制播节目,或自创节目模式制作节目
者,应共同列名参赛。
七、参赛之节目应与首次公开播送或传输之节目内容相同。
第十二条  对入围者、入围作品有疑义者,应于入围名单公布日起十日内,检具相关证
据向本部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第十三条  报名电视金钟奖者,应履行下列负担:
一、不得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报名、参赛。
二、应担保其参赛之节目,均无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之情事。
三、其为参赛节目之著作财产权人,应同意自电视金钟奖入围名单公布日起授权本部、
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之人,永久无偿于国内外将入围、得奖之参赛节目及其报名
表所载内容推广使用。但音乐著作及MV著作授权期限应为自电视金钟奖入围名单
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参赛节目之著作财产权人者,应于报名时取得参赛节目
各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本部、影视局及影视局授权之人为前开利用之同意书。
前项第三款所称推广使用,指于推广活动(包括但不限电视金钟奖颁奖典礼、入围作品
观摩、电视金钟奖系列活动、编印电视金钟奖专刊、电视年鉴)中重制、散布、改作
、编辑、公开展示、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传输、公开演出部分入围、得奖之参
赛节目,以及全部或部分报名表内容。
第十四条  报名、参赛电视金钟奖者违反前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之一者,本部
应撤销其参赛、入围、得奖资格,不发给入围、得奖奖状、奖座及奖金,
并于本部官网公告之。其已领取者,应于本部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
奖状、奖座及奖金,且于应缴回之奖状、奖座及奖金未完全缴回前,不得报
名、参赛其他年度电视金钟奖之各类奖项及申请影视局任何补助。
第十五条  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度电视金钟奖报名须知,由本部公告之。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http://www.bamid.gov.tw/files/15-1000-3438,c288-1.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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