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曲] 第二十七届金曲奖报名须知

楼主: shengju1029 (貍猫山~)   2015-11-26 16:18:20
第二十七届金曲奖报名须知
一、本须知依金曲奖奖励要点第五点规定订定之。
二、报名或推荐收件日期:
(一)报名出版奖、个人奖:自中华民国(以下同)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
一月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推荐特别贡献奖: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五月九日止,逾期不予受
理。
三、收件地点:邮寄者应于第二点规定报名及推荐收件日期前,以挂号寄至100台北市中
正区开封街一段三号文化部影视及流行音乐产业局(以下简称本局)流行
音乐产业组综合业务科(以邮局章戳为凭)。亲自送达者(含委托他人)
应于收件日期之截止日当日下午五时三十分前,送至本局一楼“外收发室
”(以收发章戳为凭),逾上开规定期限者,本局将不予受理。
四、报名规定:
(一)报名单位以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民间团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
出版奖报名单位应与参赛单位一致,同一件作品不得由不同单位重复报名,违反者
,经本局通知限期改正一次,届期不改正者,所有报名参赛申请案均不予受理。
(二)各奖项参赛作品应符合以下各目规定。但第三款、第六款另有规定者,依其规定:
1、首次发行时间为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依参赛作品登
载时间为准)。
2、首次发行地区为台、澎、金、马。
3、发行形式为镭射唱片(CD)。
(三)报名“演唱类”之“最佳音乐录影带奖”参赛作品应符合以下各目规定:
1、所依附取材之录音著作(专辑或EP)首次发行时间于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者。
2、首次发表(公开传输或公开播送)时间于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期间者(应提供参赛作品首次发表时间证明文件)。
(四)报名单位应依参赛作品之属性,于“演唱类”、“演奏类”、“音乐录影带奖”及
“技术类”四类报名表择一填写。每张专辑使用一张报名表,专辑名称应使用全名,
且于适当字段勾选或填写参赛奖项。
(五)除报名“最佳音乐录影带奖”外,报名“演唱类”、“演奏类”者,应附拆除塑胶
封套后之参赛作品十五份;报名“技术类”项下之“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最
佳演奏录音专辑奖”,应附拆除塑胶封套后之参赛作品七份;报名“最佳专辑包装
奖”者,应附参赛作品二张,其中一张拆除塑胶封套,一张不得将塑胶封套拆除。
(六)报名“最佳年度歌曲奖”者,以雷射唱片(CD)发行者,应以实体作品参赛,并依本
条第(五)项规定检附作品;仅作数位发行者,作品除需符合第四条报名规定外,且
需在我国境内三家以上合法数位销售平台上架(指依法立案登记,提供音乐下载或
音乐串流服务之网站),并应检附参赛作品一式十五份(应以WAV档案格式储存至行
动硬盘或烧录至资料CD中,规格应为与CD相同之无损音质,即音讯位元率
(Audio Bitrate)为1411kbps(44.1KHz/16Bit Stereo),每首作品之档名命名方
式为“曲序_歌名.wav”。各音乐档名应包括曲序、歌名,光盘片封面应标明参赛者
名称)及在数位平台发表参赛作品之页面影本一份(应包含网址或页库存盘连结资
讯及发表日期,无上开资讯者,参赛者应洽数位平台管理单位出具发表证明)。
(七)报名“最佳音乐录影带奖”者,填写专属报名表时应加注导演姓名,并检附各报名
参赛作品之顺序编号,参赛作品应全部拷贝于七片DVD,每张DVD以不超过十二首为
限,并请于片头制作选单,以利点选。另为利于辨识,请以报名表所附之标贴固定
于影碟外壳正中央,如因标示不清或音乐录影带内容发生错误者,概由报名单位自
行负责。
(八)报名个人奖之最佳作词人奖者,请于电脑报名系统自动产生之空白画面缮打歌词;
报名客语及原住民语相关奖项者,应同时缮打中文译本。
(九)报名各类奖项之参赛作品,为二人以上共同创作者,应共同列名为参赛者;合唱团
或交响乐团,应以指挥或团长为代表,无指挥或团长者,应指定一人为代表。
(十)报名“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及“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者,填写专属报名单时应
加注主要录音、混音及母带后制工作人员之姓名。
(十一)入围者及得奖者以报名表所载资料为准,报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变更。
(十二)报名应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经本局通知限期补正一次,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完
全者,应不予受理;参赛作品及附件资料,不论得奖与否,概不退还。
五、各类奖项说明:
(一)演唱类:
1、最佳年度歌曲奖:应为全新之创作单曲(包含词、曲及演唱)。
2、最佳国语专辑奖:以演唱国语通俗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
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
品。
3、最佳台语专辑奖:以演唱台语通俗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
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
品。
4、最佳客语专辑奖:以演唱客语通俗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
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
品。
5、最佳原住民语专辑奖:以演唱原住民语通俗流行歌曲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
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为全
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6、最佳音乐录影带奖:以流行音乐演唱类之参赛作品为限,并以音乐及影像为内容
,经拍摄手法录制成音乐录影带(Music video)、VCD或
DVD。
7、最佳专辑制作人奖:以专辑制作人或足以代表该专辑之歌曲制作人为参赛者,且
该制作人应制作该专辑曲数达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
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
8、最佳单曲制作人奖:以专辑或单曲EP中,为全新创作之单曲制作人为参赛者,已
报名最佳专辑制作人奖之曲目,不得报名本奖项。上开所称
EP,指专辑作品曲数在五首以下者。
9、最佳乐团奖:由乐团成员自行演奏乐器,并结合演唱方式,呈现整体效果之乐
团。
10、最佳演唱组合奖:指二人以上以组合型式呈现之演唱表演团体。
11、最佳新人奖:参赛者应于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未曾于国内外发行个人专辑,
且参赛作品应以于一百零四年首次发行专辑为限。参赛者不以“
个人”为限,得包含团体或组合,且可同时报名其他演唱类奖项
,并应检附简历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一份供参。另因换名、改名
之歌手及演唱团体,且曾发行专辑者,不得再报名本奖项。
12、最佳歌手奖:指报名参赛“最佳国语男歌手奖”、“最佳台语男歌手奖”、“
最佳国语女歌手奖”、“最佳台语女歌手奖”、“最佳客语歌手
奖”及“最佳原住民语歌手奖”指:演唱者在参赛作品之整体表
现。
13、参赛作品为外语专辑者,得报名流行音乐演唱类之“最佳年度歌曲奖”、“最
佳作曲人奖”、“最佳作词人奖”、“最佳编曲人奖”、“最佳专辑制作人奖
”、“最佳单曲制作人奖”、“最佳乐团奖”、“最佳演唱组合奖”及“最佳
新人奖”等奖项。
14、在国内、外已发行之歌曲,均不得报名“最佳作曲人奖”、“最佳作词人奖
”、“最佳编曲人奖”之创作奖项。但该曲经重新填词者,得报名最佳作词
人奖,为重新编曲者,得报名最佳编曲人奖。
(二)演奏类:
1、最佳专辑奖:以演奏流行音乐为主,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
三十分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作品。
2、最佳专辑制作人奖:以专辑制作人或足以代表该专辑之制作人为参赛者,且该
制作人应制作该专辑曲数达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十分
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作品。
3、最佳作曲人奖:以单曲之作曲人为参赛者。
(三)技术类:
1、最佳专辑包装奖:以该专辑为题材,利用视觉之元素,经由设计、印刷之表现
手法,制作专辑封面及内页资料,呈现专辑创意风格。
2、最佳演唱录音专辑奖:演唱专辑经录音、混音、母带后制达到专辑最佳听觉效
果之作品,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
十分钟以上(不含伴唱版本)为全新编曲演唱之作品。
3、最佳演奏录音专辑奖:演奏专辑经录音、混音、母带后制达到专辑最佳听觉效
果之作品,且该专辑应有曲数六首以上或音乐总长度三
十分钟以上为全新编曲演奏之作品。
(四)评审团奖:
奖励本届报名参赛作品中特殊且值得鼓励之作品。由流行音乐作品类评审委员提名
,遴选得奖者一名。
(五)特别贡献奖:
1、奖励从事流行音乐出版相关行业有特殊贡献及成就之团体或个人,并含括幕前
、幕后人员。
2、被推荐者以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
民间团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
3、推荐者以领有中华民国身分证之国民或依中华民国法令设立或立案之法人、民
间团体或个人工作室为限。
4、推荐者应以书面说明推荐理由及被推荐者简历(含现职、学经历、重要作品或
事蹟、曾获荣誉等)并得提供被推荐者代表作品或其他相关资料至少各一份作
为评审之参考。
六、本年度特别贡献奖得奖者,颁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整;出版奖各奖项得奖者,颁发
奖金新台币十五万元整;个人奖各奖项及评审团奖得奖者,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整
;得奖者为二人以上,得自行决定奖金分配。得奖者若拒领奖座视同弃权,本局应不
核发奖金,得奖名单亦不再递补;共同得奖者之ㄧ拒领者,亦同。
七、为维护出版业者及从业人员之良好形象,报名单位应事先征询参赛者或其继承人之意
愿,另应查明参选作品之著作权归属后始可报名;有身分不合规定、参赛作品资格不
符或著作权归属尚有疑义者,请勿报名,以免造成纠纷,损及商誉。
八、各类奖项一律采网络报名(网址为http://www.bamid.gov.tw)。为进行核对,请各
报名单位以A4纸自报名系统打印报名表(或推荐表)等资料,并加盖报名单位及负责
人印章,连同作品于报名(或推荐)截止期限前一并送交本局。
九、本须知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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