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日看quehenn大大的推文,觉得GetMarry版有这样的热心版友真是太好了,
然而推文中有些错误之处,
所以也想让大家知道,一生一次的事情不该有模糊地带
经济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中,(大家买房也注意这个)
“婚纱摄影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
明文规定,若无另行规范则
a.著作人为业者
b.著作财产权人为消费者
以原PO的例子,显然业者行为超出了规范
因此以下推文有严重错误
→ queheen: 看一下,妳可能可以算是共同著作人,著作台湾 07/29 08:44
→ queheen: 财产权就是属于著作人,公开作品需要全台湾 07/29 08:44
→ queheen: 体著作人同意,两者并没有分开台湾 07/29 08:44
推 queheen: 其实以智慧财产权来说,摄影师本来就可以台湾 07/29 01:42
→ queheen: 商用也可以授权其他工作室使用阿~并没有台湾 07/29 01:42
→ queheen: 违法,只不过道德上不应该这样做啦台湾 07/29 01:42
这并不是道德的问题,这是法律的层面,这很严重
另外提供经济部智财局的案例参考 https://imgur.com/X7H5H5l
推 queheen: 你问的是什么样的人XD著作权法妳可以自己台湾 07/29 08:44
另外,我也蛮想问q大询问的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