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被告的事情的最新进度

楼主: frank1033 (路人甲)   2016-08-26 01:31:35
第一:经查证 该"a004632"并非当事人之帐号 而是当事人之友人的帐号
目前已经跟该帐号的原主人沟通过 应该不会再有机会用该帐号发文
虽然有违帐号的使用规定 但为了避免更进一步去刺激当事人
因此先给予警告乙支 若该帐号或其分身再次来看板上PO文
则会将相关证据转送帐号部处理!
第二:目前婚摄已经于前几日去警察局做完笔录回来 他有问了一些情况
跟版友有相当的关系 因此附于下文
第三:请其他版友也注意 我真的不希望再有类似情况发生
拜托 请多沟通 告人也是要花钱和时间的好吗!!
============================以下为信件全文====================================
作者 stevennanan (steven)
标题 Re: 不实评论检举
时间 Tue Aug 23 23:30:5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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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您好,刚才从警察局做笔录回来,并且与他们咨询了一下,其中有一部分跟您说一下,
警察一开始有询问到关于您代PO的事情,
1.我表示您为此平台之管理员,并且并不认识我,只是因为此平台发言权限制的问题
所以协助会员将陈述内容转达上去而已
2.同时警察也有询问我是否知道此平台为公开平台,我也表示知道
综合以上两点,我的认知是:
1.已明确告知警察此文章由我撰写,因此有问题警察会找我
2.您身为管理者协助新会员的举动,并无违法,因此新娘确实没有任何名目告您
3.在PO文以前我清楚知道此平台为公开平台,
因此在我PO文后其他网友转分享理论上是没有违法
这点就好比说:某A君在知名报章杂志上爆料某B公司的产品为黑心产品
而购买了此知名报章杂志的民众将此报章杂志与亲朋好友分享并不构成犯罪
就算某A君的爆料为不实内容,也只是某A君个人行为上的责任
购买报章杂志的民众,只要没有公开的人身攻击,不会因为分享而构成犯罪
(虽然如此但我也认为为了避免再刺激到新娘的情绪,不要再继续分享较为妥当)
最后,警察的立场绝对是中立的
也有告知我,只要澄清文内容属实,就不构成毁谤罪,反而原告犯了诬告罪
因此我想麻烦您继续保留我的PO文以及新娘的PO文备份
以上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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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ceanlovesky (等待)   2016-08-26 11:15:00
摄影师跟版主辛苦了 希望她能受到应有的教训!
作者: autumnspring ( DoMiSo)   2016-08-27 17:45:00
怎么跟最近的捷运八娘很像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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