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新北市7家婚纱业者 契约全未载明审阅期

楼主: reneebsb (wiwi)   2015-12-08 11:53:49
新闻来源:http://www.cardu.com.tw/news/detail.php?nt_pk=6&ns_pk=28191
新北市7家婚纱业者 契约全未载明审阅期
婚纱照展示打广告 消费者可主张著作权
记者 段楚祯 报导 2015/12/07
  结婚是人生大事,为了留下美好回忆,新人通常会委托婚纱公司拍美美的婚纱照。但
店家为了打广告,将作品放置网络或输出放在展示橱窗,消费者在关心照片组数、妆发风
格及价格高低之外,往往忽略婚纱照的著作权归属。
  新北市消保官前往三重区最佳情人、美丽情报、芦洲区紫罗轩、法国时尚、纪梵希婚
纱及板桥区真爱婚礼、萝亚手工婚纱等7家婚纱摄影业者,进行定型化契约查核,发现7家
业者皆未于与消费者签订签约单、估价单,或是于预约单中载明契约审阅期。
  此外,契约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终止契约等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消费纠纷,未于
契约中预先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和消费者事先约定婚纱照片著作权归属问题;
业者所收受的定金数额不定,租借礼服、配件押金,逾期归还费用、损坏赔偿等,多由业
者单方于签约单、估价单或预约单中订明。
  新北市消保官表示,婚纱摄影消费争议大多涉及定金返还、摄影作品不满意、业者加
收费用等原因,但因目前经济部就婚纱摄影仅订有契约范本,尚无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
得记载事项可依循,一般婚纱业者所使用之签约单,对消费者保护尚未尽周全。
  消保官进一步指出,一般消费者较少注意到著作权约定,一般而言,新人们到婚纱公
司拍摄的婚纱照属于摄影著作,依照著作权法倘双方无特别约定,摄影著作应以受聘人即
婚纱公司为著作人,享有著作财产权,但新人基于出资人地位可利用该摄影著作,婚纱公
司作品制成DM或于橱窗、店内展示时,应征得新人同意,才不致侵害新人肖像权。
  消保官提醒,定金收取数额不宜超过总金额的20%,即将结婚的新人们不可忽视自身
审阅契约的权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应载明于签约单,尤其是照片著作权归属、额外收费
项目或业者口头承诺事项,都应以文字载明于契约内,才能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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