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YuHq9L (Gamesale)
2/20 cross78 □ [黑名单] shining8930 商品购买 不收货
判决:黑单不成立,提醒成立,shining8930警告一次,再有相同事蹟直接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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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shining8930在72小时内主动回应取消交易,加上有回应道歉
因此这次就照黑名单规定不与黑单,改用提醒
不过请shining8930详读以下民法关于买卖的规定
民法第351条:“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知有权利之瑕疵者,出卖人不负担保之责。但契
约另有订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5条:“买受人于契约成立时,知其物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不负
担保之责。
买受人因重大过失,而不知有前条第一项所称之瑕疵者,出卖人如未保证其无瑕疵时,不
负担保之责。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58条:“买受人对于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张有瑕疵,不愿受领者,如出卖人于受
领地无代理人,买受人有暂为保管之责。前项情形,如买受人不即依相当方法证明其瑕疵
之存在者,推定于受领时为无瑕疵。送到之物易于败坏者,买受人经依相当方法之证明,
得照市价变卖之。如为出卖人之利益,有必要时,并有变卖之义务。买受人依前项规定为
变卖者,应即通知出卖人,如怠于通知,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民法第367条:“买受人对于出卖人,有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之义务。”
民法第378条:“买卖费用之负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或另有习惯外,依左
列之规定。
一、买卖契约之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平均负担。二、移转权利之费用,运送标的物至清偿
地之费用及交付之费用,由出卖人负担。三、受领标的物之费用,登记之费用及送交清偿
地以外处所之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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