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财产法院判决《侠客风云传》因涉及侵害《武林群侠传》著作权 需赔偿 24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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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侠客风云传》涉及侵害《武林群侠传》著作权提起诉讼
2.智慧财产法院判决河洛游戏有限公司须赔偿智冠 2400 万元并登报道歉
3.河洛游戏不得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等侵害《武林群侠传》电脑游戏著作财产权
的行为
日前智慧财产法院公开一游戏相关诉讼案件之判决,而该案件为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智冠科技)状告河洛游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洛工作室)侵害其著作权有
关财产权之争议。而法院判决河洛工作室须赔偿智冠科技 2400 万元,并且登报道歉,此
外河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继续散布或公开传输《侠客风云传》电脑游戏或
其著作原件、重制物,并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为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等侵害智冠
科技《武林群侠传》电脑游戏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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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新闻:续作《河洛之新武林群侠传》宣布将更名为《侠客风云传》
判决书中指出,智冠科技于 90 年 8 月 27 日发行《武林群侠传》游戏著作,并且
在 104 年 6 月 1 日与河洛工作室就其同年 7 月间发行之《侠客风云传》游戏著作签署
经销合约书,而在河洛工作室制作《侠客风云传》的期间,也曾在同年 7 月与智冠科技
签署新作音乐授权合约及原作音乐授权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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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附件之《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主要角色与人物造型比较
但智冠科技接获玩家询问《侠客风云传》是否为《武林群侠传》之重制版,因此智冠
科技进行查验,发现《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在操作接口、剧情、人物设定、游
戏对话、场景设计及名称等呈现方式,具有极高相似性,并且以“《侠客风云传》是《武
林群侠传》的重制版”作为行销用语。智冠科技认为此举已侵害其著作权,因此在 105
年 1 月 18 日通知河洛,并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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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附件之《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主要角色与人物造型比较
智冠科技在判决书中表示,《武林群侠传》是透过完整的武林江湖世界观设定以及主
角历经的剧情等内容安排的游戏,不论是角色对白之于语文著作;美术技巧的展现之于美
术著作都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同时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财力来完成本作。且游
戏的外盒以及说明说皆载明“c 2001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推定智冠科技应享有
《武林群侠传》的著作财产权。
河洛工作室则答辩指出,被告徐昌隆自组的河洛工作室是独立于智冠科技的单位,仅
与智冠科技有资金合作关系,并非智冠科技的受雇人。不过智冠科技指出,河洛工作室之
组织及财务编制皆属于智冠科技内部编制,无独立法人格,所以也自然不能享有著作财产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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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附件之《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主要角色与人物造型比较
河洛工作室指出,其于民国 90 年成立“东方演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仅与智
冠科技存在消费借贷关系,并非智冠科技的受雇人。且《侠客风云传》为徐昌隆本人的发
想、研发及设计,智冠科技并不当然取得著作权,游戏外盒也同样是由徐昌隆自行印制,
并无法证明智冠科技享有本作的著作权。且东方演算公司前身为河洛工作室,但徐昌隆在
离开河洛工作室时游戏制作进度仅完成约一半,智冠科技无从取得著作财产权。
河洛工作室认为,在与智冠科技洽谈《侠客风云传》合作事宜时,智冠科技就已了解
本作并未侵害其著作权,否则岂有音乐授权之理。且智冠科技更担任《侠客风云传》在台
湾地区的经销商,《侠客风云传》的游戏光盘、说明说及包装盒都是由智冠科技代为寻找
厂商制作,再向河洛工作室请款。且在宣传时也将《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若有
似无的作为连结,让玩家及媒体进而比较两款作品,但智冠科技事后却表示《侠客风云传
》涉嫌侵害其著作权,显然违背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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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附件之《侠客风云传》与《武林群侠传》主要角色与人物造型比较
法院判决指出,推定智冠科技为著作财产权人,且徐昌隆当时也确实是智冠科技的员
工,因此智冠科技可享有著作财产权。至于是否侵害著作权,法院则表示经过比对之后,
认为《侠客风云传》实为利用《武林群侠传》被玩家熟悉、喜爱的部分,加以修改并加入
新的人物、场景及对话形成的创作,虽然剧情、角色及对话的数量都有所提升,但已足以
让人产生与《武林群侠传》的连结,且达到实质近似程度,所以侵害了其著作权。
法院判决中载明,河洛工作室须赔偿智冠科技 2400 万元,并且登报道歉。此外,河
洛工作室亦不得自行或指使第三人人继续散布或公开传输《侠客风云传》电脑游戏或其著
作原件、重制物,并不得自行或使第三人为重制、改作、散布、公开传输等侵害智冠科技
《武林群侠传》电脑游戏著作财产权的行为。而本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