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9
◎彭文正
打开电视,看到警察用警棍猛打群众,用水柱朝民众脑门直冲,凶狠的程度让人不禁要问
:“国共内战打到忠孝西路上了吗?”
警械使用条例第五条:“警察人员使用警械应基于急迫需要为之,不得逾越必要程度,并
应事先警告,但因情况紧急,不及事先警告者,不在此限。”要请教郝市长:忠孝西路无
法通车属于急迫需要吗?情况紧急吗?警告不听就可以动用警械吗?用警棍对付手无寸铁的
民众,造成其多人受伤,没有逾越必要程度吗?
集会游行法第二十六条:“集会游行之不予许可,限制或命令解散,应公平合理考量人民
集会游行权利与其他法益之均衡维护,以适当之方法为之,不得逾越其所欲成目的之必要
限度。”民众对服贸的忧虑,实来自国家安全之被威胁与“工作权”之被剥夺;而对核安
之抗争,更是反应其对世世代代“生存权”之免于恐惧之自由。宪法第十五条:“人民之
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要请教郝市长:民众夜宿街头岂是为一己之私?以
镇暴部队攻击民众是否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是否均衡维护宪法对人民之保障?
当民众检举警方使用非警械之束带对付手无寸铁之民众时,警方的回答令人喷饭。警方表
示,行政院订定之“警察机关配备警械种类及规格表”中,警绳为应勤器械之一,使用有
绳带性质之束带,即为警绳。以此逻辑类推,束带上绑有血滴子亦为合法警械之一。
尤有甚者,从电视上看到镇暴部队的装备,配上了墨黑色的面罩,仿佛秘密警察盖世太保
重现江湖。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警察行使职权时,应着制服或出示证
件表明身分,并应告知事由。”因此,本条项在立法原意上,很明显是在规定“警察行使
职权时,必须揭露警察编号”,若仅空泛地表示“我是警察”或穿着警服或由分局长指挥
之,并不符合本条项“揭露警察编号”的意旨。民众有知的权力,更何况是知道哪位波丽
士大人在打我。
二十世纪,自由主义最大的对立面就是极权主义。自由主义是为反对公权力泛滥而诞生。
约翰‧洛克的“政府契约论”,望文生意,讨论的是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后来英国的
辉格党和西班牙的自由党等政党直接用它来反对君权,主张宪制;继之的美国以自由主义
为基础建立了民主政府。
孟子曾告诉齐宣王说:“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当政府背离民意,执迷不
悟仍视民众为暴民时,民众视当权者如寇如仇,何足为奇?民众对付土匪流氓,借忠孝西
路表达言论争取生存权,又何错之有?
(作者为国立台湾大学新闻研究所教授)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7746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