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海外券商投资30年
30年间不断换汇 累积再汇到海外券商 分批买进股票
30年后再分批陆续卖出股票汇回台湾
想请问当前税制要怎么申报? 不晓得下面理解有没有错
外汇所得部分
因为是30年间陆续换汇 参考daze大说法应该是抓一个平均汇率
汇回台湾时在依据当时汇率看有没有赚
有的话纳入国内综合所得
外国证券所得
如果是当年度卖出就汇回台湾
就纳入当年海外交易所得(因为摆30年 假设是赚钱)
如果当年海外所得低于1XX万就免税
超过1XX万 再合并国内所得低于670万也是免税
请问以上理解正确吗?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