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台湾券商由于法规上因素,
向美国上手开户所签订W8 Form,由于身份别关系,是签署W8-IMY
依据这原则下,顾客委托是以券商名义下单
也是因此,复委托可以做intraday trading
(现行作法为先买后卖)
这导致顾客库存是以券商名义保管于保管银行
也就是说部分股息所得面对的税务状况不同
以美债来说,同为qualified interest
如果是向海外券商开户,不透过复委托
原则上不会面对到withholding tax
这是由于qualified interest 本身有免除withholding tax的条件
在IRS刊物中提到,若收益的最终受益人可以确定为非美籍的状况下,qualified interest 不需面对withholding tax
由上述可知,由于复委托以W8-IMY签署开户契约,导致不知股票背后交易人确切身份
这导致很多以W8-BEN所开户适用的免税条款变得不适用
在W8-IMY的框架下,台湾复委托券商不太可能去成为QI (qualified institutions),成为QI必须承担顾客身份确认之工作,但也可以免除大多的withholding tax,预扣责任转由QI承担
但这也是双面刃,成为QI后所有责任皆券商本身承担,一个没搞好IRS认定有逃税之嫌,那可是吃不完兜著走....
所以台湾复委托券商为了让收益最终受益人人被确认,通常会在omnibus account 下加开sub account
而sub account 目的就是要向上手提供资料,以约定最终受益人身份,通常都会有tax pool(税务注记)的身份
因此若有开立sub account 的券商,的确能避免一些在传统状况下面对到的withholding tax
但每间券商所配合的上手不同,不是每间券商都能无条件加开sub account ,所以很容易有A券商没扣税B券商扣税的问题
以上资讯是由于本人工作经验分享,若有与实际情况出入,也可以一起分享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