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海外券商或国内复委托交易美国上市的ETF,已经有很多讨论。
我想请教有关其他工具的问题,以下不知道我是否有理解错误。
在台湾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外成分证券ETF:
例如:元大S&P500(00646)、正2(00647L)、反1(00648R)
税务:证券交易税
买卖价差属证券交易所得税(目前停征)
买卖价差不算海外所得?
配息属海外所得,适用最低税负制
继承:应该是照台湾的继承程序吧?
可能被美国政府课遗产税吗?
问题:汇率波动可能对绩效有正面或负面影响
不过有美元计价的国泰美国道琼+U(00668K)
缺点:与美国上市的ETF相比
内扣费用较高
交易量较低
追踪误差较大
农历新年不能交易
台湾期货交易所的商品:
美国道琼期货(UDF)、美国标普500期货(SPF)
税务:期货交易税
期货交易所得税(目前停征)
不算海外所得?
继承:美国政府总该没话说了吧?
问题:不喜欢开杠杆的人,理论上也可以把杠杆控制在1倍左右。
但只能判断多空赚价差,不能领配息。
可能与美国期货、现货皆不同步。
缺点:长线投资人每隔一阵子要花精神和费用换仓
交易量较海外期货低
农历新年不能交易
海外期货:
例如:小道琼(YM)、小SP(ES)
税务:属海外所得,适用最低税负制
继承:交易人死亡后,国内期货商可以代为冲销期货契约,
应该也包括海外期货?
会被美国政府课遗产税吗?
除交易量及交易日以外,问题与缺点同上
这些工具应该可以依照自己的资产规模与交易习惯混合搭配。
依规定申报海外所得,令人觉得安心。
但如果不属于海外所得,当然也就不用列入。
也希望遗属不用面对太复杂的法律问题。
不经继承而动用遗产,在美国或台湾都是不合法的吧?
有的人为了新台币几万元,就会对其他继承人提起刑事诉讼了。
以上不知道我是否有理解错误,
有错请指正,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