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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89207040 (黄卓盛) 看板: Trading
标题: Re: [问题] 外汇保证金-MAM or MT4 信号 是违法的吗?
时间: Sun Jun 19 17:47:51 2016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3年度金诉字第26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赵培均
黄智扬
上 一 人
选任辩护人 陈建中律师
王宇晁律师
上开被告因违反期货交易法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3年
度侦字第6520号),因被告于本院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
之陈述,经本院合议庭裁定改进行简式审判程序,本院判决如下
:
主 文
赵培均共同犯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五款之非法经营期货经
理事业罪,处有期徒刑陆月。缓刑参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后参
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壹拾伍万元。
黄智扬共同犯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五款之非法经营期货经
理事业罪,处有期徒刑肆月。缓刑参年,并应于本判决确定后参
个月内,向公库支付新台币壹拾万元。
事 实
一、刘瑞祺(侦查中通缉)、赵培均及黄智扬均明知未经主管机
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许可并发给证
照,不得擅自经营期货经理事业,又赵培均担任负责人设立
在英属维京群岛(BVI)之Melstrep Investments Ltd.(下
称Melstrep公司),及刘瑞祺同在境外设立之倍胜投资有限
公司(下称倍胜公司)均未在我国依公司法规定办理设立登
记,而未经认许不得在我国境内营业。刘瑞祺、赵培均竟未
经许可,共同基于以未经设立登记之公司违法经营期货业务
之犯意联络,由刘瑞祺于99年1月间以其承租位于台北101大
楼、址设台北市○○区○○路0段0号55楼之1(C室)之齐均
财经资讯有限公司(民国99年1月28日核准设立登记,100年
7月22日解散登记,下称齐均公司),作为Melstrep公司台
北营业处及倍胜公司营业处,即对外以未经设立登记之
Melstrep公司、倍胜公司之名义,举办“MELSTREP-AST年度
保本计画”说明会,刘瑞祺再透过有上开犯意联络之黄智扬
,由黄智扬声称为倍胜公司执行长、Melstrep代理商,对外
向刘佳萦、保心韵、伍静纯及郑玉玲、刘永华等人介绍上开
外汇操作保本型商品,获利稳定云云,刘永华等人因而至上
址Melstrep公司听取说明会,或开立帐户进行交易。该外汇
保证交易业务系利用赵培均所提供之自动交易系统来投资美
元、日币及欧币等外汇期货标的,设定10%之停损点,并给
予投资人保证保本及获利之承诺,该计画要求投资人每单位
至少投资10万美元,依各该外币汇率在市场行情变动之涨跌
,计算客户盈亏;另自99年9月起,Melstrep公司推出“杠
杆调整年度调整计画”,让投资人以100%或200%之杠杆数来
投资外汇保证金交易,并委由Melstrep公司代为执行投资及
负责投资成效。其操作方式均系透过Melstrep公司、瑞士外
汇保证交易经纪商ACM Investments SA(下称ACM公司)与投
资人签定三方契约,投资人同意授权Melstrep公司使用渠等
汇款至香港汇丰银行帐户再转至ACM公司汇丰银行帐户内资
金,并交由Melstrep公司自动交易系统操作“MELSTREPAST
年度保本计画”及“杠杆调整年度保本计画”之外汇保证金
交易,投资人则同时可以登入Melstrep公司网站浏览由ACM
公司所制作之每日交易结算报表,了解投资损益状况。投资
人若有获利,投资人与Melstrep公司以6:4之比例拆帐(后
于101年1月拆帐比例改为7:3),再由赵培均与刘瑞祺平分
Melstrep公司之利润,若透过黄智扬介绍之投资人有获利时
,黄智扬也可从Melstrep公司利润中获取2%至5%之介绍费
利益,以此方式未经许可共同从事期货经理业务。嗣因金管
会接获民众检举倍胜公司、Melstrep公司于ACM公司投资帐
户操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于99年7月5日函转法务部调查局查
办后,始循线查悉上情。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0年度金诉字第6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吴志刚
选任辩护人 李志正律师
上列被告因违反期货交易法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99年度侦
字第19265 号、第20664 号),因被告于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
为有罪之陈述,经告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人之意见
后,本院裁定改行简式审判程序,判决如下:
主 文
吴志刚犯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第五款之非法经营期货顾问事
业罪,处有期徒刑肆月。缓刑贰年,并应履行如附表所示之事项
。
上列被告因违反期货交易法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提起公
诉,兹将犯罪事实及证据并所犯法条分叙如下:
犯罪事实
一、吴志刚明知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发给证照,不得擅自经营期
货顾问实业、期货经理事业及其他期货服务业务,竟未经向
主管机关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申请许可,
迳自于民国99年4 月间起,架设易富外汇网(http://www .
ezforextw.com ,下称易富网)发表如何投资外汇商品之文
章招揽客户,并利用易富网连结ZuluTrade 平台,再由该平
台连结希腊券商AAA Fx(即Triple A Experts),以便从事
投资外币保证金交易之期货交易业务,吴志刚则由ZuluTrad
e 平台业者获得每介绍投资交易1 口,即有美金4 美元之佣
金。苏钰涵于互联网自行浏览易富网后,于99年4 月底寄
发电子邮件予吴志刚,表示欲了解外汇相关交易,约定前往
台北市○○区○○街1 段之某咖啡店内见面,谈妥苏钰涵应
将投资金额汇入指定之希腊国际银行(National Bank of
Greece)帐号:Eurobank Triple A Experts ,帐号:GZ00
00000000000000200009328 号帐户中,再利用ZuluTrade 平
台连结专家操作模式进行期货交易。吴志刚并介绍该平台专
家予苏钰涵,代为开设苏钰涵之AAA1129 及AAA1162 帐户,
亦由吴志刚选择投资之期货标的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告知苏
钰涵如何参考数字、如何选择专家、如何避免选到不好的专
家、小心何种状况等期货服务业务,而经营、仲介及提供期
货服务业务予苏钰涵。苏钰涵分别于99年5 月4 日及99年5
月31日,至华南商业银行营业部(址设:台北市中正区○○
○路○ 段38号),各汇款1 万美金,共计2 万美金至上开希
腊国际行帐户中,并开立上开帐号AAA1129 及AAA1162 号帐
户;另于99年6 月22日吴志刚要求苏钰涵给付期货服务费共
计美金9000元整,内含帐户操作管理费用美金3000元、电话
咨商费美金2000元、网络咨商费美金2500元及外出会面咨商
美金1500元。嗣因苏钰涵所投资之资金,利用专家模式操作
均于短期内发生亏损,甚至损失殆尽,报警处理而查悉上情
。
二、案经苏钰涵告诉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报告侦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