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闻] 警局遭恐吓 法官:何不就近报案?

楼主: a4567850 (腊肠狗)   2017-02-03 10:10:23
日期:2/3
新闻出处:自由
(内容请费心排版一下方便阅读)
台北市消防局一名小队长前年在李姓女子住处,被妻子带征信社人员闯入,扬言提告通奸
;李女后来在派出所内签立两张共四百五十万元的本票和解,事后却认为遭胁迫签立,向
法院请求本票债权不存在。士林地院审结,认为在派出所内被胁迫,李女却未当场求援,
驳回李女之诉,但其中一张两百五十万元的本票已支付,此本票债权不存在。
判决指出,李姓女子指控,她与小队长是认识近廿年的好友,因怕心脏病发时无人照料,
便请对方于当晚十一时到住处。未料小队长的妻子伙同七名男子于次日凌晨三时许进入她
家,喝令他们不准动,并持摄影机拍摄;她有裸睡的习惯,却遭诬指通奸。
李女说,到派出所时,小队长妻子带着律师说,“如果不赔偿,马上就会被带到地检署,
影片也会公诸于世。”
她心生恐惧,逼不得已才同意赔偿四百五十万元,签立一张二百五十万、一张两百万共两
张本票。次日,她汇款二百五十万元给小队长的妻子;但与律师讨论后,认为赔偿是受胁
迫所为,向法院请求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
小队长妻子称,和丈夫原本幸福美满,岂料前年下半年发现丈夫举止有异,当天委托的征
信人员发现丈夫到李女家;她率员进入屋内,发现两人全身赤裸,丈夫还吓得把上衣穿反

双方到派出所,李女与丈夫苦苦哀求。小队长妻子证称,为免影响丈夫前途,未提告通奸
,同意和解,但并无恐吓,若有任何强暴胁迫,大可向员警反映。
判决指出,员警有告知通奸为告诉乃论罪,可先行协调;双方在“民众等待区”签署协议
书。员警观察当时气氛正常,而员警护送李女回家时,李女表达很害怕、紧张,但未向员
警当场指陈有任何暴力胁迫。
判决指出,虽然当时小队长的妻子等人曾说“不处理,明天见报、让妳没有办法工作”等
语,但法官认为,通奸罪若成立,也须负担民事赔偿,若因此曝光,也会对职场有影响,
难认此语有不法危害。
作者: fisch1231 (陈小鱼)   2017-02-05 18:42:00
因怕心脏病发时无人照料?临时编的吗?烂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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