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明火表演场所

楼主: a4203033 (小黄)   2013-03-15 07:09:51
※ 引述《baffle (达达)》之铭言:
: 问题类型:消防安全检查及宣导
: 所在县市:台南市
: 问题:
: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中
: 第三条,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之管理权人,申请明火表演许可者..
: 指的是哪些场所呢 ?
: 我该去哪里找
: 谢谢 @@"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是100/10/27才公布
法源依据是消防法第14-1条(100/05/04修正)
消防法第14-1条第一项也有提到:
供公众使用建筑物及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场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
非经场所之管理权人申请主管机关许可,不得使用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
星等方式,进行表演性质之活动。
目前消防法、施行细则并没有细部规范消防法第14-1条,
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也没有施行细则,
所以目前界定标准可能要直接询问业务单位会比较清楚。
如果你要申请或是回答业者的话,就依照上面这样回答比较保险(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如果是要问题讨论的,以下是我的看法:
跟上面提到的一样,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刚公布也没有很久,
施行细则也还没出来,而法源依据是消防法第14-1条,
那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的定义就跟消防法第10、13条定义一样:
法源依据来自建筑法第5条:本法所称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
为供公众工作、营业、居住、游览、娱乐及其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
又根据内政部99.3.3台内营字第0990801045号令修正发布(自九十九年四月一日生效)
建筑法第五条所称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为供公众工作、营业、居住、游览、娱乐、
及其他供公众使用之建筑物,其范围如下;同一建筑物供二种以上不同之用途使用时,
应依各该使用之楼地板面积按本范围认定之:
一、戏院、电影院、演艺场。
二、舞厅(场)、歌厅、夜总会、俱乐部、加以区隔或包厢式观光(视听)理发
(理容)场所。
三、酒家、酒吧、酒店、酒馆。
.
.
.
. (中间略过不赘述,需要者自行关键字搜寻查阅)
.
.
.
二十一、总楼地板面积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屠宰场。
二十二、其他经中央主管建筑机关指定者。
以上就是“供公众使用建筑物”的定义。
至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我就真的不知道要引用哪个条文或解释令了...
帮不上忙非常抱歉。
有关消防相关法规的名词(含设置标准),大多数的定义都是引用建筑法、
建筑技术规则建筑设计施工编...等有关法规,需要的可以由这些法规里面查询。
推文里面提到的全酒羊肉炉的点火、热炒店的类似引火,
依据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明火表演,指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之表演活动。
说明:以产生火焰、火花、火星之道具进行表演。如餐厅之火把秀、上菜秀
或酒吧(PUB)之猛男秀及魔术等表演,其火焰于空间内快速移动,
不慎引起火灾风险高,应予限制;至炊煮、照明所使用之火焰,有固
定之特性,为营业之基本需求,无限制之必要。
及内授消字第1010824164号:
关于以点燃之仙女棒插附冰淇淋上并端送予顾客是否属于明火表演安全管理办法
第2条规定之明火表演行为,应视个案具体认定该行为是否兼具“产生火焰、火花
或火星”及“具有表演性质”等要件,如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系属该项行为之
必要性而无表演性质者,即非属明火表演行为。
意思就是说,明火表演要有“火焰、火花或火星”+“表演性质”两者兼具才成立。
推文提到的已符合“火焰、火花或火星”,接下来只须认定有无“表演性质”
如果羊肉炉引火、热炒店类似引火是表演娱乐消费者,那就在规范内,反之则无。
但若羊肉炉业者坚称引火是为了燃烧过多的酒精,是否有兼顾表演性质的意味,
这方面的认定标准还是必须由中央主管机关去认定。
热炒在厨房的炒锅上有火焰,如果只有在厨房自爽没有拿去给外面的客人看,
或是纯粹因为冲效率而开大火快炒导致锅上有火,则不属表演性质性质。
(厨房需依设置标准第14甚至18条去设置灭火设备)
以上纯粹小弟个人看法,若有问题或引用法条错误欢迎大家在推文立刻指正,
以免误人子弟。
作者: kililiki (\(^â–½^)/)   2013-03-16 00:00:00
作者: laiuscc   2013-03-30 07:09:00
good
作者: baffle (达达)   2013-04-18 23:20:00
谢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