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拿到一张如下图的支票:
https://i.imgur.com/zH85bKr.jpg
原本想用“委任取款”请朋友帮忙领款
也照着央行脸书的写法&签名&双方身分证正本
但还是被有禁背记载拒绝 并告知支票已经无效
我只有查到一些法院判决说可以撤回委任取款背书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简上字第17号民事判决)
就是涂销背书&委任取款的意旨
以及我粗浅的票据法观念 记载有害事项才会导致票据无效
因为我想亲自去提示付款 这张票应记载事项都无欠缺
且在付款提示期限内
想请问各位专家不知道我的观念是否正确?
还是有什么规定是我不知道的
是可以请发票单位重开 只是会等很久 因急需用钱
感谢各位 祝假期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