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碰到有A客户接到台湾B客户订单后,
请B付原料钱及运费运到到缅甸/巴基斯坦委外加工后,再请B付运费把加工品运回台湾交货
,
但委外加工厂商(C)对A的契约是写买卖契约(?)
要求要开信用状付款(A对加工厂商C)
C的收款帐号是注册在香港/巴拿马
开状金额是原料+加工后的金额
双方合约上货物的单价也是原料+加工后的金额
疑惑的地方是,
明明原料就不是加工厂商买的
为何信用状要加入原料的金额
这样不是付两次原料钱吗??(B付一次,A在信用状提示时也付一次)
因为贸易这块实在太菜
没有碰过委外加工要求信用状付款
加上出货港及收款地不一样又几乎高风险地区
真的很害怕有问题
请问各位前辈这真的是正常合理的交易和合约吗?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