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这样子
被判12年应该早已出来了
不晓得是不是乡民><
诚泰西园分行专员卷款6100万 潜逃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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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理监守自盗 诚泰行失金六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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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理监守自盗案 吕健勇之妻 判获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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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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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台湾高等法院 92 年上诉字第 3787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93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伪造有价证券等
一、丙○○系址设于台北市○○路○段一四七号诚泰商业银行西园分行之资深业务襄理(
任职起迄时间:自民国七十六年五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止),经办授信及放款业务
,为从事业务之人,自八十三年、八十四年间起,因投资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富裕金融
理财公司”所经营之期货交易,亏损连连致积欠新台币(下同)约六百万元左右之债务,
经由自称“林胜常”之成年男子介绍,向经营地下钱庄自称“陈乃强”之成年男子陆续借
款以清偿期货亏损之债务,前后向地下钱庄借款及利息累积高达二千五百余万元,经济困
窘而无力清偿债务,因经管授信及放款业务,知悉该行贷款客户乙○○于八十六年四月二
十五日曾向该行办理三笔借款,签订金额分别为五百五十万元、八百万元及八百五十万元
之授信往来约定书,乙○○又因长年在大陆经商并曾委托其处理贷款而告知帐户密码之机
会,基于利用以业务登载不实、行使伪造私文书、伪造有价证券及诈欺取财之概括犯意,
于八十六年十月初某日委托该行附近不知情印章店刻印人员伪刻借款人乙○○、保证人甲
○○○之印章,自八十六年十月四日起至八十九年七月五日止,伪造如附表所示乙○○、
甲○○○之署押及印文于借据、借款契约书及供担保用之本票上,并持之向诚泰银行西园
分行声请冒贷款,使诚泰商业银行总行陷于错误,误以为确系客户乙○○本人借款,而如
数核准贷放,渠并再伪造如附表所示乙○○之签名及印文于拨款申请书、取款条上,丙○
○明知如附表编号一至十五所示其所伪造之取款条为虚伪却仍在取款条上盖用业务主管丙
○○本人之印章以示审核通过,得手后,旋将各该款项先后转入不知情之妻江淑君、子女
吕冠蓁及亲友庄道源、张素贞、江丽君、徐孟筑、林嘉村、林碧珠、谢文峰、刘佳惠、陈
炯辉、黄博文、江衍俊、江泓仪等人帐户内以清偿债务,总计冒贷二千七百五十万元,其
中附表编号八冒贷四百五十万元于翌日清偿(即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另编号十部分于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清偿二百万元,尚余二千一佰万元冒贷款未清偿,嗣因后述窃盗案
发生后,始由诚泰商业银行查悉上开冒贷事实。
二、丙○○因前开债务缠身,遭地下钱庄“陈乃强”等人逼债,且冒贷二千一佰万元随时
有被查获之危机,丙○○于九十年十二月间与“陈乃强”谋议以人头户存、提款转汇之方
式汇集诚泰银行各分行之当日营业现金所得至西园分行金库再行窃取金库内财物,“陈乃
强”并负责事先为丙○○办妥出境、入境中国等接机相关手续,二人议定后,基于共同意
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联络,丙○○知悉西园分行金库外库门、内库门、金库备份密码
,并于九十一年一月间某日向保管金库钥匙不知情之襄理陈明凰借用金库钥匙,并利用该
行附近不知情之钥匙店人员复制金库钥匙,并交付二十五万元为酬劳与知情戊○○于同年
一月下旬、二月初预先至万华龙山寺庙口透过临时工班长杨纯溢(另案侦办),寻觅不知
情之无业游民张焕尉、张龙山、陈权照、董永昌、许水云、刘国富等六人,以每人一千元
之代价,充作人头,在诚泰商银所属庄敬、古亭、南京东路、新埔、西园等分行开设活储
通储帐户,完成准备后,丙○○于同年二月五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许以“陈乃强”所提供之
现金一千万元,交付戊○○,由戊○○负责以存提转汇方式,汇集各分行现金至西园分行
,戊○○乃将壹仟万元现金,分成二百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存款,以戊○○在台北市士林
夜市购买之移动电话卡,找来不知情之蔡进福、陈天贵、潘梦坪、许书男、郭春同、蔡美
月等人(另经不起诉处分),驾车陪同上揭人头帐户游民,分别将款项存入西园分行人头
帐户,再于该分行转汇入另一人头帐户,再辗转依通储、通提方式,从其他分行提领现金
存入西园分行,如此以交叉存提,使当日西园分行库存现金迅速暴增。当晚八时五十三分
许,诚泰银行轮值负责设定保全系统之办事员黄淑芬于设定保全系统离开后,丙○○见时
机成熟乃于同晚八时五十六分许再度进入诚泰银行并解除保全系统设定,持预先拷贝之钥
匙及知悉之备份密码开启该分行保险柜,窃取保险柜内存放之现金新台币六千一百八十万
元、港币四万七千八百零二元、日币八十万零五千元、美金旅行支票十六万三千五百元,
于同日二十一时十四分得手后,旋即驾驶其所有之车号HY—二八八八号号箱型休旅车,
前往渠与“陈乃强”、戊○○等约定之台北市○○○路○段某停车场,与“陈乃强”、戊
○○朋分赃款,丙○○拿取新台币二百二十万元予戊○○,余除外币外未加清点如数交付
“陈乃强”,“陈乃强”则清点其中新台币三千万元予丙○○,丙○○再以之换取“陈乃
强”之美金九十万元旅行支票,供作逃亡所需费用,丙○○于分赃完毕后,即携带外币、
旅行支票等,戊○○则驾驶自小客车内载丙○○直驶桃园中正机场,丙○○于取得“陈乃
强”事行办妥出境手续登机证、护照后立即搭乘国泰航空公司同日二十二时三十分CX—
2043号班机潜逃出境前往香港转至中国大陆。嗣于翌日上午八时二十五分许,该行襄
理陈明凰、行员李淑雯开启银行保险柜,发现库存现金财物短少,而现场银行门锁、保险
柜锁、保全设定均正常未遭破坏,乃通报该行总行及警方,经警调阅银行内监视录影带,
始发现上情。嗣于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经警持搜索票至台北县汐止市○○街四之一号搜
索戊○○住处因而查获戊○○。丙○○于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大陆福建省因赃款耗尽
欲偷渡回台湾时,为大陆武警查获并于同年十月十四日遣返回台湾而经警逮捕,并扣得花
费剩余赃款新台币九万零二百元、赃款转换之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九元五角、美金一千零
七十四元及港币三千二百四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