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票据法 票据时效和付款期限 观念问题

楼主: black58gigi (阿强)   2018-10-16 19:26:31
以支票为例
执票人对支票发票人(付款请求权)自发票日起算一年间不行使,因时效而消灭
然后
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限 (假设发票地及付款地同市) 付款提示期限为七天,如付款人拒绝
付款,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书
我的问题是
付款请求权都已经规定发票日一年间可以行使
为什么还有提示付款期限这个规定呢?
假设我第八天 不是也能向发票人表示付款请求吗?
不太懂这两个之间的差别
先谢谢各位了!
作者: sharon10u (酪梨)   2018-10-16 19:34:00
执票人追索权的问题
作者: backcat91 (backcat)   2018-10-16 20:28:00
参考132、134、135条
作者: sucksboy (徐巧芯是我老婆)   2018-10-16 20:56:00
未如期提示对发票人以外之前手丧失追索权
作者: Urgod (乌尔加特)   2018-10-16 21:36:00
因为票是流通的,你拿到的票发票人不一定是付钱给你的人,如果你要对付钱给你的人有追索权,就要合提示的规定。不然都是对发票人追索。
楼主: black58gigi (阿强)   2018-10-16 22:01:00
谢谢各位!! 我懂了~~~感恩~
作者: narowang (Naro)   2018-10-17 06:14:00
如同上面说的,通常票据转让问题,发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给你票的人
作者: mechman (莫忘初衷)   2018-10-17 11:50:00
一般来说,支票的付款人是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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