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之组合何者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A.担当付款人和参加承兑人
B.预备付款人及参加承兑人
C.预备付款人和参加付款人
D.背书人及参加承兑人
答案为D,好奇A为什么可以
我的问题是背书人可以当担当付款人吗?
那若是可以的话,那选项A跟D不就很像了吗?
相关的条文有票据法第26条
“发票人得于付款人外,记载一人为担当付款人。”
票据法第53条
“执票人于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权时,汇票上指定有预备付款人者,得请求
其为参加承兑。
除预备付款人与票据债务人外,不问何人,经执票人同意,得以票据债务
人中之一人为被参加人,而为参加承兑。”
请教各位版友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