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执有乙签发、丙银行为付款人之记名支票乙纸,甲背书委托丁取款,则对于该支票之
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丁得再以委任取款之目的背书予戊
B丙银行可以对于甲所得主张之一切抗辩对抗丁
C丁得行使支票上之一切权利
D该支票并非平行线支票,不得委任取款
答案为D
请问B的叙述意思是因为丁算是甲的代理人,所以银行可以拿来拒绝甲的理由一样
可以拿来拒绝丁?
D为错是因为非平行线支票仍可委任取款?非平行线还要委任取款的意义是例如执票人没空
所以委托他人?
2.甲签发汇票乙纸予丙,丙背书转让予丁,丁背书转让予戊,上述背书均于到期日
前所为,若戊于到期提示付款遭拒,请问何人可参加付款
答案为甲丙丁
我看书上写:参加付款是指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请问这里的付款人应
该是丁吗?
书上又写任意参加人:一切票据债务人及票据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均得为参加人
甲丙丁难道不算票据关系人吗?为何可参加?
谢谢各位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