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男性性别刻板印象(二)

楼主: Flamingos (红鹤老爸阵线)   2018-09-30 00:44:13
今年上半年发生了沸沸扬扬的司法院职务法庭性骚扰案,本文概略过程如下段。
法官陈鸿彬于2012~2014年疑似性骚扰其女性法官助理,遭送职务法庭,于2016年被判决免除职务,但因陈提起再审(且成功)所以重新组成第二次职务法庭审理。2018年第二次的职务法庭判决结果为“罚款”而已、舆论哗然,且中间还历经陪席法官谢静慧辞去职务法庭职务、以及受命法官陈志祥对外发言不当等额外波折。最后,监察院针对第二次职务法庭判决结果提起再审,而陈志祥自己也遭送评鉴。至此,司法院做成一内部政策:全体法官都要接受性平教育3~6小时(视经办业务而定)。小编对此新闻印象深刻。
民众可能普遍认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性平意识不佳或不足,应该只会发生在性侵、性骚扰等案件吧?事实上,‘所有的案件’都可能牵扯到性别议题!例如也颇具争议的大法官释字第728号“……虽相关规约依循传统之宗族观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孙(含养子)为派下员,多数情形致女子不得为派下员,但该等规约系设立人及其子孙所为之私法上结社及财产处分行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上应予尊重,以维护法秩序之安定……”,意即大法官会议认为:部分祭祀公业规定“女性晚辈并不能当‘派下员’”是合理的、国家尊重此财产处分以及私法自治。另外,依照美国刑事案件꜊P刑数据统计,在差不多案情与当事人性质的刑事案件,男性都比女性被判刑的期间要长(相信国内的数据也类似),美国目前也开始有男权团体出来发声、认为不公。而家事事件(含保护令、亲权)当然也是最容易与性别议题相关的案件。
本团队成员以及我们所接触到的个案,多数人都有共通类似的经验,不论法院或社工:都会直觉认为“女性比较会养育孩子”。假若是一般男性为经济支柱的单薪家庭,女性养育孩子的“时间”一定会比较长、这是客观的事实,但这样是否就代表“比较会”养育孩子呢?当然不是,而需视个案而定。在亲权案件中,法院多数都是委托社工或指派家事调查官对双方进行访视,当然,如同本团队前述文章所提及、这类访视通常都对“当下,与孩子同住的那一方”有利,所以另方若平时对于照顾养育孩子也有所贡献,必须‘积极提出客观证据’加以说服来访者!另外,依照国内案
件多数的实务状况,社工访视通常“只有一次”,这种状况要能对双方照顾能力进行多深入的剖析或观察……小编认为效果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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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借由本文介绍“友善父母”、“主要照顾者”原则以外的另一重要亲权酌定依据:“幼儿从母”。“幼儿从母”的渊源来自于古时的英国习惯法,以时代背景而言,有两大因素导致此惯例产生:一、在奶粉或婴幼儿主副食品工业尚未存在或发达的年代,婴幼儿离开母亲(母乳提供者)的存活率会大降;二、以当时多数的社会分工状况来看,男人负责经济活动、女人则主司(或只能)担任家管,甚至是以歧视妇女的角度,认为妇女“只适合”养育孩子。
在21世纪,前述这两大原因应该几乎与多数家庭所处的社会经济生活无关了,但法院仍将此一原则视为重要依据。近年慢慢有很多评论认为“幼儿从母”是性别歧视,不论是“认为妇女适合带孩子”或“认为男性不适合带孩子”两种切入角度都是歧视,因此法院在用字遣词上有一些修正,诸如“孩子年纪尚小,与xx依附关系较深”(xx可带入父亲或母亲)等中性用语、或更长更多的文字段落来替代“幼儿从母”。不过,还是有法院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仍高频、大量使用“幼儿从母”一词就是了,各位随意google、应该都一堆~~事实上,2013年民法第1055-1条修正通过后
,司法院于2014年颁布的<院台厅少家二字第1030001373号: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条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亲权人之参考原则>内,仍直接使用“幼儿从母”名词。
另外,本团队认为实务界常有错误解读性别统计数据的状况。依照司法院公开的统计数据,在亲权酌定案件中,整体未成年子女亲权判给父母的比率,各约1:2(意即亲权争执的案件中,法院给爸爸子女监护权约33%、给妈妈约66%),当子女在3岁以下时,这个比率会拉高至1:4(即20% vs 80%)。这些数据仅能客观解释最后判决的最终结果而已。
但是,有次小编听一位曾为法官、现转为律师的FB线上直播,该律师提到上述亲权酌定结果的父母亲比率、评论道“爸爸们要多加油~”。小编认为这位律师在直播过程的建议虽是善意,但事实上已经扭曲了该统计数据的意涵;承上,该数据只是客观展现了法院“裁判的结果”,跟当事人于诉讼过程是否有努力、愿不愿意努力根本无关!试想,若法院针对年纪较小的孩子,仍秉持着依照性别歧视或刻板印象的“幼儿从母”原则进行裁判,该案的父亲要怎么努力呢?加上法院实务上又有许多对于男性的负面刻板印象,拉高了男性争取亲权的门槛……这些来自于大众与公部门的
错误印象不排除,父亲们要付出多少不对等的努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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