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医学生联合会
6/2医师法审查会后新闻稿
本日(6/2)立法院“社会福利及环境卫生委员会”审查“医师法第四条之一修正案”
,经多方讨论后,召集委员杨丽环宣布法案保留,择日再审。对于本案自去年六月八日大
体讨论至今,却仍无法迳付院会二读,本会深感遗憾。“外国医事学历修正案”事关乎全
民就医权益与病人安全的民生法案,本会肯定立法委员的用心,希望日后立院委员仍能以
全民健康为念,确实审理法案、尽速让该案迳付院会二读,给人民健康一个交代。
惟下午会议结束前,诸位立委感受到仲介业者招生浮滥,恐危害国内医疗环境,民众
就医品质堪虑,陈节如、郑汝芬、涂醒哲、陈莹、徐少萍、黄淑英、黄仁杼、郑丽文等八
名立委,紧急通过附带决议,规定“在医师法第四之一条未修正通过前,为避免仲介业者
继续招揽学生赴外国习医,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才出国习医者,不得适用修正前之规定,
一律使用修正后之规定。”对于此项附带决议,本会深表赞同。此项附带决议的通过,可
见立委对于东欧医事学历的泛滥有共同认知,并想借此警告仲介代办业者勿钻法律漏洞,
大量仲介国内学生前往东欧习医,破坏国内医疗体制。
立委诸公不但承诺下个会期医师法将会继续审议,黄义交委员对于东欧台生信赖保护
原则之适用,亦认为有重大瑕疵,应以2009年六月立院审议医师法该日以前入学者,方勉
强有理由受信赖保护。本会感谢立委诸公的用心。
另,卫生署为保障今日多名已在英、美、德、日等先进国家执业之“医师”,于草案
提到若领有就学国家或地区之“医师证书”,并曾于当地执业满五年者,对其参加学历甄
试之内容之方式,得限于临床实作。此部分,其身分别应是“持外国执照之医师”勿与“
持外国医事学历者”有所混淆。
未来本会将持续全力推动修法事宜,与所有关心就医安全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全国民
众,共同捍卫国内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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