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2009年的消费卷怎么领??

楼主: bmw525ok (追夢安)   2009-01-06 15:31:23
2009年的消费卷怎么领??
一、发放对象 (消费卷资格)
(一)一般原则
于中华民国97年12月31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均纳入发放对象:
1、于国内现有户籍之国民。
2、各级政府机关因公派驻国外于国内现无户籍之人员及其具有我国国籍之眷属。
3、取得台湾地区居留许可之无户籍国民。
4、取得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许可之大陆地区人民。
5、外国人为国内现有户籍国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
6、香港或澳门居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许可者。
7、第5款及第6款之外国人、香港或澳门居民离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许可未废止者。
8、第3款至第7款之人取得定居许可,尚未设户籍者。
以上人员,以条例生效日97年12月7日之人数统计,约计有23,189,350人。
(实际领券人数尚须加计98年3月31日以前出生且完成登记的新生儿
 以及97年12月7日至97年12月30日新增之准国民)
(二)特别考量
   1.中华民国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办理出生登记的人,或98年1月1日至98年3月31日
    以前出生之人,于98年3月31日以前办妥出生登记者,得领取消费券。
   2.符合领取资格者于领取消费券前死亡,或具有上列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于中华民国
    97年12月7日以后至97年12月30日以前死亡,得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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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取方式《消费券领取方式》
(一)一般情形:
   分为“亲自领取”及“委托领取”。委托领取时,以委托给依民法规定有行为能力之现有
   
户籍国民为限。
(二)特殊情形:
   1.中华民国97年12月31日以前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规定保护安置之儿童或少年,应由直辖
    市、县(市)主管机关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机构或寄养家庭领取。 
   2.法院裁定民事保护令暂时监护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应由暂时监护人领取。
   3.未结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产宣告之人,应由法定代理人领取。
   4.符合领取资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于中华民国98年1月15日以前向户籍所在地户政机关
    或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注记亲自领取或委托领取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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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方式、时间与地点《消费券发放》
(一)方式:分为“统一发放”与“个别领取”两种。
(二)时间与地点:
1、统一发放:
(1) 定于98年1月18日上午8时至下午5时,符合领取资格的人,都可在“消费券发放所”领取。
(2) 符合第3条第3款至第8款资格之准国民,在全国1万4千多个发放所其中的485个发放所设“专柜”,
   由移民署派员负责验证服务工作。准国民仅20人以下之乡(镇、市、区),该等人员之消费券,以挂号方式寄送。
(3) 矫正机关收容人均在矫正机关内领取。
2、个别领取,有3种情形:
(1)未及于98年1月18日领取者:98年2月7日至4月30日向指定之邮局领取。
(2)97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未办理出生登记之人,或9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出生之人,于 3月31日办妥
   出生登记者:于内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邮局领取。
(3)符合领取资格者于领取消费券前死亡,或具有第3条第1款至第8款身分之人,于97年12月7日至12月
   30日死亡的人:于内政部指定日期至98年4月30日止向指定之邮局领取。
   ※需携户口名簿及印章,因故不能亲自领取民众应检附之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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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规定
  所有发放作业将在98年4月30日截止,逾期未领取者,不再发给;已经发给者,不问遗失、毁损或其
  他任何原因,也都不会补发。
以上资料参考行政院官方网站: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4433&ctNode=3764&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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