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废除公务人员考绩甲乙丙丁制度 考试院会

楼主: jurists (kk)   2026-05-16 21:34:03
: → jurists: 现在首长的权力就大到逼人自杀了 05/15 23:35
: → jurists: 逼人图利厂商了 逼人去做牢了 05/15 23:35
: → jurists: 公务员本身就是一个土城看守所先修班的角色 05/15 23:36
: 嘘 jurists: 现在还更加弱势基层公务员 05/15 23:37
: → jurists: 怎么用 05/16 12:04
: → jurists: 我先砍你 不爽你 你去告 真的有人会因为你诉讼就不怕 05/16 12:06
: 推 kutkin: 谢那时就有丙丁了 05/16 12:10
: → kutkin: 你就听不懂恶官会怎么玩而已 05/16 12:10
: → kutkin: 恶官绝对不会用任何留下记录的惩处 05/16 12:11
: → kutkin: 让你可以反告 05/16 12:11
: → kutkin: 而且有惩处也显得他管理不好 05/16 12:12
: → kutkin: 上级会看 欸 你这单位怎么一堆问题儿童 05/16 12:12
: → kutkin: 上上级会电上级 05/16 12:12
: 推 jurists: 以前的丙等 丁等 和草案第的法定是由有一样吗。 如果未达 05/16 12:28
: → jurists: 良好的标准就明定列举出来限于丙等和丁等就好了。这就明 05/16 12:28
: → jurists: 确扩权 在现在公职人员出现逃亡潮的现在 草案就是明显扩 05/16 12:28
: → jurists: 大恶官霸凌权力 劣化公职环境的修法 你是真的看不懂吗? 05/16 12:28
: → jurists: 好奇 05/16 12:28
: → kutkin: 现在的未达就从下面抓的项目 05/16 12:34
: → kutkin: 你觉得扩权就扩权 05/16 12:35
和事实有出入
随便举个例以旷职为例
新法只要旷职一日就未达良好
旧法的丙等旷职要继续达二日以上未达四日,或一年内累计达五日以上未达十日。
而劳基法第 12 条第 1 项第 6 款,员工若“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 3 日”或“一
个月内累计旷工达 6 日”,雇主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开除),且不需给付资遣费
换句话说要由整人
新法只要你有急事,恶官他故意搞一天假不准你 你旷职就未达良好
劳工用的劳基法要连续三天+无正当理由
所以就是修恶没错
在公务员离职率大幅上升下 还要搞人的法案没错
作者: kutkin ( )   2026-05-16 21:38:00
你有送假单,他不准是他的问题。这个申诉拿假单记录出来就知道有没有请假你对恶官的想像真的很有趣上面都跟你解释过了照你这种说法 不管一天三天五天我主管不核就可以ban人有这么爽的事?
作者: charles0939 (希望)   2026-05-16 21:53:00
上班还敢旷职直接开除阿
作者: kutkin ( )   2026-05-16 21:58:00
你是把人事当瞎子吗人事看到也会叫主管来问呀谢宜蓉跟你的例子完全没有关系前面就跟你说 恶官根本不是用你讲的这种会留下纪录的那你这个举例就可以代表吗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6-05-17 01:21:00
你是不是不知道公务员遇到急病或紧急事故是可以事后补办请假的?
楼主: jurists (kk)   2026-05-17 01:35:00
感觉我和楼上鸡同鸭讲法规就是修恶 更严苛和能不能事后补有什么关系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6-05-17 02:08:00
既然能补请假,那请问你还有什么理由搞到旷职?顺便说啦,如果上级真要玩下属,即使是目前的制度也绝对有办法轻易扣分扣到丙等。
作者: kutkin ( )   2026-05-17 07:27:00
jurists自己幻想一个容易被申诉的情景把人事都当塑胶,被质疑就跳针到谢宜容。为什么不面对你假设的情境根本不存在呢人事那边也可以点假单喔你跟他说他会帮申请要求小学生看懂数字是容易的但要求他搞懂法规可能有困难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26-05-17 09:49:00
长官不准假是他的问题?哈哈哈哈哈,不准假(表面上)的正当理由多得是,业务繁忙 人力不足 为民服务优先,对了有人说公务员是服务业,服务业可以随便请假吗?上面如果想要搞人轻轻松松,只要担心会不会被拿刀追砍就好
作者: tonyxfg (tonyxfg)   2026-05-17 10:20:00
你硬要说旷职影响考绩规定变严也是没错啦,但你拿一个绝大多数正常公务员一辈子都不可能犯的规定来说?简直莫名其妙,上班这么多年听过唯一一个被报旷职的还是工作时间偷溜多次,名声传到大家都认识了才进行惩处的。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26-05-17 12:12:00
新法就上下限都更大,重点是首长扩权
作者: rainrein (雨 又回来了)   2026-05-17 16:53:00
旷职还拿甲?这应该是大部分的人都能遵守的事情
作者: sma7061 (sma7061)   2026-05-17 18:07:00
有被害妄想症
作者: loghost   2026-05-19 18:42:00
帮补血 风向好可怕 不谈法律底线只谈人治
作者: jason748 (傑哥我要)   2026-05-21 21:13:00
旷职还想拿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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