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若涉职场霸凌、酒驾 考试院会通过草案:得一次记2大过免职
▲考试院。(图/记者杜冠霖摄)
记者杜冠霖/台北报导
为保障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安全与健康,并强化公务体系对于职场霸凌的防治,考试院
会今(1日)审议通过公务人员保障法修正草案、公务人员安全及卫生防护办法修正草案
,以及公务人员考绩法第12条修正草案等3项法案。
其中考绩法第12条修正草案:
将职场霸凌及酒后驾车、性侵害、性骚扰等重大违失行为,增列为得一次记二大过予以免
职。保障法及考绩法修正草案将于近日函请立法院审议,安卫办法修正草案则将函请行政
院同意会衔后发布实施。
考试院说明,此次修法有两大重点,包含“职场霸凌防治”及“强化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之
安全健康”。在职场霸凌防治部分,为提升法制位阶、完善申诉处理机制及追究行为人行
政责任,修法范围涵盖保障法、安卫办法及考绩法。
一、保障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明确机关保障公务人员免受职场霸凌的责任,并将职场霸凌定义入法,同时明定申诉期限
(非权势职场霸凌为3年、权势职场霸凌为5年),以及增订机关违反安卫办法之处罚;另
政务人员、民选公职人员、约雇人员、驻卫警察、工友技工、约用人员等亦准用保障法职
场霸凌规定。
二、安卫办法修正草案:
增订“职场霸凌之申诉及处理”专节,完善职场霸凌申诉处理机制,包括行为人涉案情节
重大得先调整职务,调查小组外部成员比例不得少于2分之1,并应于一定期限内完成调查
;以及课责机关调查处理责任,须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并不得对申诉人为不利
对待或不合理处置等。
三、考绩法第12条修正草案:将职场霸凌及酒后驾车、性侵害、性骚扰等重大违失行为,
增列为得一次记二大过予以免职之情事,以完善相关惩处规定。
在强化公务人员执行职务之安全健康部分,考试院表示,此次保障法及安卫办法相关条文
之修正,重点包括:
一、强化公务机关安全防护机制:
于安卫办法明定各机关安全及卫生防护委员会之组成及任务,并增订主管机关得召开安全
卫生咨询会以提供相关建议。
二、提升高风险职务的安全防护:
于安卫办法增订“高风险职务之安全卫生防护”专节,明定机关应优先编列预算,定期维
护汰换机具设备、建立紧急事故应变方案、及提高高风险职务人员健康检查次数等规定,
具体保障危劳职务公务人员之职场安全。
三、落实逐级监督检查及通报制度:
于安卫办法增订“监督与检查”专章,明定各机关应实施自我检查、对所属机关实施定期
抽查及专案抽查,并提出改善措施建议,就未改善者,配合订定课责机制;另于保障法增
订相关罚则,除处应负责人员一定金额罚锾外,如有涉及刑事责任者,机关并应移送检察
机关。
考试院指出,期望透过本次修法,借由更明确的规范、更完善的保护措施,以及更严密的
课责机制,为公务人员打造一个安全、健康、友善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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