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籍法施行细则的第二条第三项有规定:“申请丧失国籍或撤销国籍之丧失,申请人居住
国外者,得向中华民国(以下简称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馆
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为之,送外交部转内政部
许可。”只有说“申请人住在国外,要怎么申请丧失国籍跟申请撤销国籍丧失,并没有说
请人住在住在国外,要怎么申请归化国籍跟回复国籍”。小弟觉得应该是国籍法的第三条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跟第十五条都有说:“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国籍法施行
细则有对“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做定义“住在我国领域内,且持有有效的外侨居留
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
所以“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就是:申请的当下(现在)住在我国领域内,且持有
有效的外侨居留证或外侨永久居留证。表示说:人在申请地当下(现在)一定要在国内,不可能出现人在国外要么申请归化的情况
可是,国籍法的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跟第七条的归化都没有提到说要“现于中华民国领
域内有住所”,且国籍法施行细则的第二条第三项也只有说申请人住在国外,要怎么申请
丧失国籍或撤销国籍 丧失 小弟不清楚说国籍归化是不是一定要“人在国内”才可以
申请归化??
请教各位高手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