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判414观点(从裁判书系统第354行以下):公告现值认为是法规命令,理由是有平均地权条例授权并且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抽象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行程150)。对是否成为一般处分则认为应先视其是否为行政处分,并且以法律效果判断行政处分及法规命令的差异:“是否已有具体规制作用”。法规命令因内容明确,法律涵摄可轻易形成具体规制作用时,是否可视为行政处分?以权利救济之即时必要即认其行政处分,也就是必须客观上有事证显示“权利保护之即时性”,才能例外承认属于行政处分之必要。判决中并叙明96判1926即属于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