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段 写得实在看不太懂
我要问的重点是
宗教团体管理 处分财产 可以法律加以规范
但是该官署许可部分 ...违反法律明确性
是指宗教团体管理 处分 财产 不需要官署许可 就可以法律加以规范
还是其他意思?
我觉得应该是卡在该官署许可 '该官署'我看不懂 是在说啥
释字第573号解释文中第2段提到:“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及财产权,均受宪法之保障,宪
法第十三条与第十五条定有明文。宗教团体管理、处分其财产,国家固非不得以法律加以
规范,惟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比例原则及法律明确性原则。监督寺庙条例第八条
就同条例第三条各款所列以外之寺庙处分或变更其不动产及法物,规定须经所属教会之决
议,并呈请该管官署许可,未顾及宗教组织之自主性、内部管理机制之差异性,以及为宗
教传布目的所为财产经营之需要,对该等寺庙之宗教组织自主权及财产处分权加以限制,
妨碍宗教活动自由已逾越必要之程度;且其规定应呈请该管官署许可部分,就申请之程序
及许可之要件,均付诸阙如,已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遑论采取官署事前许可之管制手段
是否确有其必要性,与上开宪法规定及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意旨,均有所牴触;又依同条
例第一条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第八条规范之对象,仅适用于部分宗教,亦与宪法上国家
对宗教应谨守中立之原则及宗教平等原则相悖。该条例第八条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应自本
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二年时,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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