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工作士气 行政院会衔考试院修正“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
为激励公务人员工作士气及适度反映职责程度给与报酬,行政院与考试院日前会衔公告修
正“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资料照)
2024/04/03 06:32
〔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
为激励公务人员工作士气及适度反映职责程度给与报酬,行政院与考试院日前会衔公告修
正“公务人员加给给与办法”,简任非主管人员除机关2分之1员额可支领全额的职务加给
外,另新增4分之1的员额,可领2分之1职务加给。
根据修正条文,机关首长衡酌职责程度,对于简任非主管人员可核给全额或2分之1职务加
给,其中全额职务加给人数,不得超过该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预算员额2分之1;支给2分
之1职务加给人数不得超过预算员额4分之1。
修正条文说明,考量现行部分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支领职务加给人数已达上限,对于其他
部分职责仍属繁重简任非主管人员,增订得由机关首长衡酌职责程度,于该机关简任非主
管人员预算员额4分之1范围内,比照主管职务,核给2分之1之职务加给,以适度反映其职
责程度给与报酬,并激励工作士气。
而原条文文字,在计算上易造成简任非主管预算员额,先扣减简任非主管人员有兼任或代
理主管职务者人数后,再按比例计算得比照主管职务核给职务加给人数,使得适用人数产
生疑义。
修正条文说明计算方式,例如,某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预算员额总计21人,其中3位兼任
(或代理)主管职务并支领主管职务加给,除该3人外,该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得有10人
(21人除以2为10人)比照主管职务,核给全额职务加给;得有5人(21人除以4为5人)比
照主管职务,核给2分之1职务加给。
另,某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预算员额总计3人,其中1位兼任(或代理)主管职务并支领主
管职务加给,除该1人外,该机关简任非主管人员得有1人(3人除以2为1人)比照主管职
务,核给全额职务加给;又因3人除以4,未满1人,该机关无法有简任人员比照主管职务
,核给2分之1职务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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