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通保法可否作为刑诉159的特别规定

楼主: sma7061 (sma7061)   2023-10-23 18:42:43
如题,虽然实务上就监听录音及译文多认为是属于非供述证据,且刑诉159条的立法理由并
未明示通保法为传闻例外的特别规定,但还是想请问如果仍把监听内容作为供述证据处理,
那麽是不是可以把通保法18-1用反面解释的方式,将该条文当作刑诉159中的“除法律另有
规定”,使之成为传闻例外而有证据能力?不知道这样解释是否妥当或有老师曾有相关讨论
?谢谢各位
作者: saber50116 (Catdog)   2023-10-23 19:21:00
目前正反意见都有,没有定论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3-10-23 21:06:00
看不太懂问题,你是不是搞混证据使用禁止与传闻例外?
作者: chouwang68 (张子房)   2023-10-24 00:54:00
+1,我是说二楼。另外,通保18-1的问题是绝对排除的效力,这显然是很有问题的立法,当初诸公似乎是考量回力镖的问题XD。读法律,尤其是最基础的几科,还是买本自己喜欢的教科书读过几次比较适当,也不会有这些基本观念问题的产生。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3-10-24 01:33:00
?你是想问传闻例外还是158-4与通保18-1间的问题?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0-24 12:03:00
原PO是想问若没有触犯通保18-1所取得的录音可不可以当作供述证据 利用刑诉159的除外条款作为证据?
楼主: sma7061 (sma7061)   2023-10-24 21:46:00
没错我的问题就如le大所述~我知道通保18-1是证据排除规定,但我的意思是,如果把监听及译文作为供述证据,那仍有可能因为不符传闻例外而无法使用,所以才想说可否把通保法当作刑诉159中的特别规定,来回避掉这个问题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0-24 22:07:00
用通保法第5条第4项的监听报告书 搭配159-4比较方便吧
楼主: sma7061 (sma7061)   2023-10-24 22:27:00
是想说会不会有不符合例行性的要件
作者: Kamehame (LumineRalne)   2023-10-25 17:32:00
不过通保法也不是说很棒就是了 尤其18-1订在哪里 只要不符合规定直接无证据能力 拿来当159的“其他法律另有推定”好像没有比较好*另有规定一般来说会用到“法律另有规定”通常是特别法要件比较宽,但通保法却是比刑诉法159-1以下的传闻例外还难用,感觉走这条路好像没有比较好?不如像楼上说的用159-4会比较好一点假设监听译文真的有符合159-4的要件(虽然还有点争议)接下来就要讨论是要用哪种证据调查方式让他可以作为审判上的证据有认为监听译文是属文书证据所以只要朗读就算经过合法调查 但有学者认为照这样所有证据都可以变成文书证据完全规避到合法调查的要件 所以应该要用具结、交互诘问的方式调查证据(我记得是林钰雄老师)像性骚扰防治法就是很典型的159所提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 详细可以去看释字789*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一直打错sorry….
楼主: sma7061 (sma7061)   2023-10-26 11:34:00
谢谢各位大大的解释 获益良多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