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相当因果关系的问题

楼主: Leo0422 (里歐)   2023-10-17 15:00:13
上次请益善意受让的问题
感谢大家的解答
这次请益的是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例子:
甲平日乐善好施,时常自备菊花茶免费供行人饮用,乙为行人与甲素不相识,一日饮用甲提供之菊花茶,因其自身特殊体质而毙命(乙也不知自身体质)。
就因果关系上讨论:
条件因果上应该是没问题,就相当因果关系讨论上我就出现疑惑。
疑惑来自于76台192判例的问题
依照此判例:
“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实…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意条件..”
套用例子检验相当因果:
甲提供菊花茶给乙,乙有特殊体质,喝了马上死亡,在一般环境皆为如此。
因此通过相当因果检验。
疑惑在于究竟在检验时要不要考虑乙的特殊体质?
变成以下:
甲提供菊花茶,提供给行人,在一般环境中,提供给行人且行人有此特殊体质其或然率极低
请问哪种检验过程是对的?
其实我比较倾向第二种,也可能是我理解错误。
题外话:还是直接使用客观归责,
认定甲的行为为有助公益(?)并非“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同时乙之不幸事件属于异常因果关系。
先感谢解惑
作者: wayianshi (湖心草深长)   2023-10-17 18:11:00
再往下讨论故意过失,你就有答案了
作者: NL54415 (Houston)   2023-10-17 19:14:00
相当因果关系,是常态因果关系,亦即,有此种情况,通常有某种结果。举菊花茶为例,通常人喝下菊花茶并不会有死亡结果,所以不具常态因果关系,故本件不具相当因果关系。通常来说,只要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有点“离奇”,就不建议用相当因果关系下去思考,改用条件因果+客观归责会比较容易厘清案件事实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10-17 20:40:00
实务上采客观相当性理论 须就当时一切客观条件讨论被害人有特殊体质喝菊花茶会死 加害人给菊花茶致死自然符合相当因果关系也就是要采取全知全能的角度去观察行为常态非常态是用于行为后有无介入 与本题无涉
作者: wayianshi (湖心草深长)   2023-10-18 07:45:00
不用急着否定因果关系,那本来就包含许多不可控因素。只要记得刑法12:行为人没有过失也不用处罚。修改地精确一点:未知因素(事前已确定事实
作者: mrbat   2023-10-18 13:13:00
看采客观说、主观说还是折衷说,这个黄荣坚书里有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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