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违建与刑法185条构成要件是否该当

楼主: kymco9999   2023-07-08 00:35:30
最近重读刑法分则时
在公共危险罪章的刑法第185条是这么写的
刑法 185 条
一、损坏或壅塞陆路、水路、桥梁或其他公众往来之设备或以他法致生往来之危险者,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二、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三、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6412号曾说明:刑法第185条第1项所谓陆路,当然指可供
公众往来之陆路(即道路)而言,至于该道路是否仅供人通行,或供人、车通行,应非所问

道路,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条规范如下
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广场、骑楼、走廊或其他供公众通行之地方。
(后略)
假设住户A在自家含有骑楼部分的建物,将骑楼围起来当成私人住家使用
是否有可能该当刑法第185条要件之一的损坏或壅塞陆路?看起来应该是构成
(以骑楼算道路一部角度)
但是第二要件“致生往来之危险”这就有问题
例如因为骑楼围起来占为己有,行人不能走在骑楼要绕道道路边缘线甚至快慢车道上
这样有无“致生往来之危险”的构成要件之一该当
我查过最高法院或其他法院的判决书,似乎没有针对骑楼占用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书
是否因为没有“致生往来之危险”的因素吗?
而王钦彦(法学教授)投书见解虽然只供参考
但里面节录一段内容是值得思考的
“以设置铁卷门、搭盖违建、停车之方式,阻塞骑楼,令行人无法通行、必须行走柏油路
面与车辆争道,是对行人(包括幼儿、学童、婴儿车、轮椅族)之通行安全造成危险,甚
为明确。从而应该当于前述犯罪”
https://newtalk.tw/citizen/view/57838
所以如果题目问骑楼搭建成私人空间,是否该当刑法185条之构成要件
应该要从哪个角度出发论述比较妥适?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7-08 02:05:00
你的故意呢
作者: BlackCoal (居士隐埋偏仕)   2023-07-08 05:49:00
这样讲的过去的话,那并排停车就关到死了
楼主: kymco9999   2023-07-08 09:53:00
意思是说没有故意犯?纯粹过失185只罚故意犯?
作者: angryfatball (★上将潘凤✩)   2023-07-08 09:59:00
法条没写罚过失就是没有r
楼主: kymco9999   2023-07-08 10:30:00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7-08 10:33:00
不然发生车祸全都该当185?
楼主: kymco9999   2023-07-08 12:24:00
所以该教授的投书有盲点?因为违建不一定是故意要致公共危险?
作者: Gardenia0603 (栀子花)   2023-07-08 13:34:00
理论上可以吧,重点还是在具体危险的判断啊,他认为有算他的价值判断,可以尊重,这其实是事实认定的问题,都得看个案而定,至于故意如果你的理解是行为人的认知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话那的确说得通,或许这看法有点荒谬但也是符合定义、逻辑推演的结果,不过我想最重要、困难的还是实务大概不会采行这种那么加重公务负担的见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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