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请教民法丧失继承权的问题

楼主: dragonmester (神龙大师)   2023-06-24 12:15:29
民法第 1145 条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2.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想请教民法1145第二项
第二项说: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对被继承人侮辱,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继承吗?
因为法条只说二到四项被宥恕不丧失继承权?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3-06-24 12:29:00
没错
作者: zeroterry (ZeroTerry)   2023-06-24 16:04:00
实务通说均认为,举重明轻,第五款亦得以宥恕回复
作者: cross980115 (叹息之雨)   2023-06-27 03:27:00
二到四款的当然失权事由较第五款更重,且第五款本来就是遵照被继承人的意思为主,重的都能因宥恕而回复,轻的当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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