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45 条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2.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想请教民法1145第二项
第二项说: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那如果有第五款对被继承人侮辱,被继承人表示不得继承。
即使被宥恕也依然不得继承吗?
因为法条只说二到四项被宥恕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