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教训小孩是权利?民法“父母惩戒权”修法:不得用暴力!
大人管小孩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司法实务上,家长教训未成年子女成伤上法院,多以父
母有惩戒权抗辩无罪,法务部参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修正民法父母惩戒适用法条,
让家规有法律可遵循。
民法第1085条规定“父母得于必要范围内惩戒其子女”,修正法条则为“父母保护及教养
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
为”。
法务部日前上网公告修法草案供各界表示意见,官员表示,会将外界建议纳为修法的依据
。
官员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认为,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立法、行政、社会与教育措施
,保护儿童受父母、法定监护人照顾时,不受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另外,儿童也有受保
护免遭体罚、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
现行民法第1084条规定“父母对于未成年之子女,有保护及教养之权利义务”,儿童权利
公约要求各国尊重父母“以符合儿童各阶段之能力的方式,提供适当指导与指引儿童行使
本公约确认权利”的责任、权利及义务,因此,参考日本民法第821条规定增订“父母保
护及教养未成年子女,应考量子女之年龄及发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
修法也参酌儿童权利公约一般性意见“各国应于民法中明确禁止体罚”、参酌我国监察院
国家人权委员会提出的评估意见,明定“不得对子女为身心暴力行为”。
不过,什么叫做“身心暴力”?法务部修时认为,依卫福部函释、儿童权利公约,儿童有
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凌辱、辱骂、情感凌辱或
忽视,“人身暴力”指体罚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体罚”则是指任
何使用人身暴力并造成某种程度疼痛或不适的处罚。
法务部还说,儿童健康发育取决于家长依儿童不同阶段给予的必要指导,培养儿童走向对
社会负责的生活,成人应以有利成长的方式扶养,满足儿童生理、心理需求,更应采取正
面、非暴力的管教方式。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045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