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起诉请求乙返还借款新台币(下同)400 万元,乙抗辩已全数清偿,第一审法院以
乙之抗辩有理由,判决甲全部败诉。甲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认定乙仅清偿 200
万元,就其余未清偿部分,废弃第一审法院驳回 甲此部分请求之判决,改判命乙应返还
甲 200 万元,并驳回甲其余上诉。乙就其败诉部分,全部声明不服,提起第三审上诉。
关于第三审法院之审理,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 第三审之判决,应经言词辩论为之,甲虽未提起第三审上诉,仍得于第三审言词辩论
终结前,就第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部分,提起附带上诉
(B) 如甲预扣利息 100 万元,仅交付 300 万元与乙,乙于第三审上诉理由始为此项抗辩
,因消费借贷为要物契约,涉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第三审法院仍得依职权调查之
(C) 乙于第三审上诉理由始抗辩:纵认伊未清偿,甲主张之请求权亦已罹于消灭时效。因
是否罹于时效之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无庸当事人为举证, 第三审法院得依职权斟酌之
(D) 乙于第三审上诉理由抗辩其于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后,已全数清偿,并提出甲亲签之
收据为证,第三审法院亦不得斟酌之
个人答案: C
考选部: (D)
(B)看起来很像是民事诉讼法第 475 条的描述,(C)查到民事诉讼法第 447条第一项第五
款有类似的描述,但那是第二审,不是第三审,想问答案(B)与答案(C)错在哪里,有什么
案例可以参考吗?
请各位指点,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