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这个新闻事件有涉及民法契约的问题。
想要听听准备法律相关职系的同学们的看法。
个人的浅见是,法律上博客来其实还是站得住脚的。
反倒是阿姨要主张自己不识字被骗,要来改变契约的性质,似乎比较难。
有板友说,阿姨有打卡所以是雇佣契约。
但契约的性质,能以是否有打卡或是其他实际履行的方式来判定吗?
以下是在书板的逆风言论。请随意看看。
主要是想听听大家的法律见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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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表一点逆风的言论好了。
首先,就当作阿姨真的不认识字好了,那么当初资方口头上有没有说明呢?
假设,当初博客来的主管有跟阿姨说明契约的效果,没有劳健保和退休金。
或是有提出具有劳健保和退休金的雇佣契约,但月薪会比承揽的酬劳还要少。
阿姨听完之后,决定选择了可以提早拿比较多的承揽契约。
若是这样,两造合意,阿姨也没吃亏。
报导中说阿姨今年66岁,服务了二十年,也就是说当年40多岁就做这份工作。
老实说,其实不认识字本身就很难找工作。公司说不定也是基于同情心给阿姨机会。
否则差不多的人力成本,公司其实也可以找其他更年轻又识字的员工。
总之,这是一个自由的社会,本来契约就是双方你情我愿,白纸黑字为依据。
若事后有一方以自己不识字为由,推翻原本契约的内容,那么契约就没意义了。
那么大家以后还敢找不认识字的人签约吗? 正当行业的公司应该是不敢了。
所造成后续的效应就是,以后不识字的人就更难找工作了。
最后还是要肯定阿姨获得补偿,还有那位帮忙发声的律师,也博得了声量。大家都很棒。
但也要补充一下,刚刚查了近两年台湾15岁以上人口的识字率,不识字的约有1%。
大概是二十万人左右。可以确定,这二十万不识字的朋友们,以后找工作更难了。
以上逆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