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问题] 借名登记vs代理行为,两者是否能并存?

楼主: MrTaxes (得粥加汤)   2022-11-09 12:40:54
※ [本文转录自 LAW 看板 #1ZQozH6P ]
作者: MrTaxes (谢谢提醒) 看板: LAW
标题: [问题] 借名登记vs代理行为,两者是否能并存?
时间: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为看准A屋可能会增值,但是因为本身信用瑕疵无法贷款,
于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说要用某乙的名义贷款并购买A屋,
某乙同意,并且签了一个授权代理书,让某甲代理某乙去贷款买地。
过程当中的签约、贷款、移转等,皆由某甲出面签乙的名字。
但是之后发生以下情况:
因为景气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该屋只是借名登记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则主张,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为效力归属于本人,故乙也主张自己是该屋的所有权人。
请问甲和乙,谁的主张比较合理?
另外,若景气大坏,A屋贬值,甲乙当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张,
又是否也合理?
作者: yuefan (TaiwanKolento)   2022-11-09 13:23:00
您好,首先,我觉得您标题的问题跟内文的问题是两回事,不知您是想问何者?另外,我认为内文问题的本质,其实就是两人间是否成立借名登记契约,以及借名登记契约中,究竟何者为所有权人(对外)?两人主张并无谁合理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该地增值,两人皆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若借名登记契约属实,则借名人可终止该契约并请求返还借名登记物,惟出名人依106年决议,仍可有权处分该地,仅需对借名人负契约及侵权责任而已(竞合争议)。以上浅见,如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09 16:55:00
他是问甲主张借名登记 乙主张代理行为 分别有无理由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22-11-09 17:34:00
这只是事实上到底是借名登记还是乙是买受人而已,没有并存的问题,单纯事实认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22-11-09 21:10:00
可以同时存在阿,借名登记债权契约、以甲为代理人的乙与银行间金钱消费借贷契约及贷款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以甲为代理人的乙与出卖人间不动产买卖契约与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物权契约,这些法律关系互不相关。借名登记契约效力,要讨论的是有没有违反禁止规定而无效(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号裁定认为非原住民与原住民间成立由原住民出名为非原住民买受并取得原保地所有权的借名登记契约违反山坡地保育条例第37条第2项与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18条第1项而无效)而即便借名登记契约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决议,也只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债权契约,出名人为登记不动产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违反借名登记契约时向出名人请求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至于各该代理行为有没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权、代理法律行为、以本人名义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为无行为能力人及身分行为原则不能代理。如果都没问题,那有权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条,直接对本人发生各该法律行为效力。回到这个例子,甲与乙间约定用乙的名义贷款并购买A屋(没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设买A屋也包含买A屋坐落的土地,不然只买A屋可能要另外讨论事实上处分权,那问题会开花)首先依题目的描述,甲乙间就贷款金钱与A屋成立借名登记契约(其实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贷款并买受A屋而成立委任契约),假设消费借贷契约与金钱所有权权移转契约及A屋买卖契约与A屋所有权移转契约都不是要脱免违反禁止规定,那甲乙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就有效。之后甲以乙代理人名义去贷款并买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要件下,消费借贷契约与金钱所有权权移转契约及A屋买卖契约与A屋所有权移转契约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贷款金钱所有权与A屋所有权。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爱安安)   2022-11-10 09:09:00
我以为这是委任 债务不履行 权利交付瑕疵而已乙的主张是759-1 他有移转的权利甲的主张 这是借名契约 所有权仍然是甲的主张并没有分什么有理由或无理由就只是一个投资人委托别人买可能增值的东西 双方有没有履行各自义务的问题而已吧乙会买这个不动产 是甲的特别授权534 类推委任至于名字登记在谁下面 是借名契约 可类推委任但乙认为这有增值 要卖的时候没经过534上面打错小弟卓见是这样借名登记契约有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759-1借名登记契约无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借名登记契约无效的情况下,谁有处分权?759-1回到一开始 请问甲和乙,谁的主张比较合理?就单纯觉得前面说的那样 债务 交付因为民庭决议106毁三观 已经定调出名人有权处分了买受人无论善意 恶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权没办法...学说及实务上现在仍有争议 何况只是考生但用这种方式练习 我觉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观之前还有人说 借名登记要在土地誊本上注记公示有效都借名了 谁会登记阿 ...XDDD又不是信托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但你要主张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我认为恶意的买受人 不能主张759-1 II或土43只能主张759-1 他是有权处分人因为就是你说的 借名登记风险高 甲还愿意这么做自然不用保护你 风险要由甲在立契约时承担但我不晓得 这个会不会与限制行为人竞合因为 又有那种 基于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blabla再度毁三观
作者: EOMing (敏)   2022-11-11 00:28:00
可以并存啊,会觉得无法并存还不就借名登记的本质使然,借名登记本质就是脱法行为不要否认,盖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甚明,但实务既已基于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而走向开放承认借名登记的债权契约,吾人或许可将借名登记契约视作私人透过契约自由自行限缩私法自治领域,面对物权法定不动如山的低首妥协,并背地里行两人间的自以为的私法自治小宇宙,相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扩张私法自治范围,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岂有既生瑜何生亮之问题乎?切回事实认定的现实面,每月还银行贷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实际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关键,以上报告,结案。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11-11 17:58:00
本来就都可以啊 这是谁的证据比较能说服法官的问题
作者: zison (竹北李奥钠多)   2022-11-11 22:14:00
EOM出手都很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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