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绪/法学大意 111年命题趋势解析(6) – 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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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分析】
就“法绪”或“法大”考试而言,民法“共有”内容以前并不常出题,且内容比较复杂,
许多考生都直接跳过。但根据我的统计,“共有”似乎是这两年的考试热区,光111年迄
今就考了3次,未来也可能继续出题,提醒大家多多注意。
“共有”要考的话,不外乎是:
(1) 最爱考的是“应有部分”与“共有物”处分或管理是否须经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始得为
→这部分请参下述111 铁特佐级 法学大意、111 普考与109地特五等的题目。
(2) 共有物之分割: 分割方法理论上还满重要的,但“法绪”或“法大”似乎不太爱考,
反而喜欢考分割之效力→这部分请参下述111 铁路员级 法绪那题。
(3) 分管契约之效力→这部分请参下述107初考的题目
【例题解说】
甲、乙、丙三人共有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笔,应有部分各为三分之一,若甲欲为下列何
项行为时,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始得为之?111 铁特佐级 法学大意
(A) 抛弃其应有部分
(B) 将拆除A 土地上之房屋
(C) 将该A 土地出租于第三人
(D) 对第三人主张回复共有物之请求
B
选项A:依民法第819条第1项规定,各共有人,得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因此,甲抛弃其应
有部分1/3可以单独为之。
选项B:“拆除A土地上之房屋”属于“共有物之处分”,依民法第819条第2项,应得全体
共有人之同意。
选项C:“出租A地”属于“共有物之管理”,依民法第820条第2项,经多数决(以共有人过
半数及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应有部分合计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即可为之,也
就是说无须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选项D: 民法第821条:“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
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相关试题】
1.乙及丙分别共有一笔土地,甲以自己的应有部分设定抵押权予丁。嗣后甲、乙、丙
三人未征得丁之同意而协议分割,将土地分为A、B、C 三部分,由甲取得土地A 部分,乙
取得土地B 部分,丙取得土地C部分,问丁之抵押权存在于何处?111 铁路员级 法绪
(A) B 部分土地
(B) C 部分土地
(C) B、C 部分土地
(D) A、B、C 三部分土地
D
2.共有物之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应得共有人全体之同意。下列何者无须得共有
人全体之同意?111 普考
(A) 共有物所有权之全部抛弃
(B) 以共有之全部不动产设定抵押权
(C) 将共有物由建地变为农地
(D) 共有动产之应有部分移转
D
3. 下列何种行为依民法规定,共有人无须经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得自由为之?109
地特 五等 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户政、劳工行政、人事行政、经建行政
(A) 对于第三人,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
(B) 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设定抵押权
(C) 决定共有物之处分
(D) 协议共有物之分割方法
A
4. 依民法规定,下列关于分管契约之叙述,何者错误?107初考
(A) 土地分管契约之内容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得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B) 动产分管契约之内容以相对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为限,得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C) 分管契约发生之前提为当事人间存在共有关系
(D) 分管契约因情事变更而难以继续时,共有人得声请法院以裁定变更之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