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台大100年的民诉考题
甲起诉将乙列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命乙涂销A地之所有权登记并返还 A地予甲。其主张之事实及理由略为:乙之A地所有权登记有无效事 由,甲仍然为A地之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A地云云。诉讼系属中, 乙将A地出卖给丙,并办妥所有权移转登记及交付占有予丙。问:
(二)关于甲就A地之所有物妨害排除及返还请求,丙得否或如何再事争执?
由于第一小题是关于丙如果是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无不同,没什么问题就不赘述了。
问题在于我看李淑明的解答(P.1-21),他是先写61台再186的脉络丙可以另诉;再写学说认为基于既判力扩张,前诉的既判力基于丙,但是因为客观效力不及于“丙之所有权”,因此丙仍然可以再诉。具体叙述如下:
(2)惟本案确定判决之既判力主观范围虽扩张及于丙,但客观范围并未扩张。而本案确定判决之既判力客观范 围,仅限于经裁判之诉讼标的(民诉§400I),亦即甲对“乙”之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至于甲对是否有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除非已呈现于法院并经实质审理而可生争点效,否则因其不属本案诉讼标的,自不生既 判力。因而如甲对丙提起诉讼,并对‘丙’主张所 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及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此乃不同的物上请求权,丙自得就此再作争执。
我觉得有点奇怪,就去翻乔律的解题书(P8-74),他就写在邱派脉络下事前是诉讼承当、诉讼参加和主参加诉讼;事后用507-1。
乔律的我完全可以理解,李淑明的我就不知道是我学艺不精还是...?他还特别写一个注,说这是很多人没有搞清楚的地方。所以希望可以就教于板上的各位,先谢过各路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