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台电雇员“法学常识”疑义提出内容

楼主: y2kvbn (Yu)   2022-05-11 11:10:51
看到刚结束台电雇员“法学常识”解析,其中第30、38题好像有疑义。准备要提出疑义,
有人成功过吗?
原文节录如下,附带一提,他们有提供完整文字详解: https://lin.ee/wKu4V1n
●第30题→选项AB可能正确
(1) 出题老师心中的正确答案应该是选项B,因“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属考试院

(2)但选项A应该也是错的。因为司法院所属之“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已改制为“惩戒法院
”。因此,选项A根本不存在。
●第38题→ 选项CD均可能正确。
(1) 依民法第1138条第3款,甲之继承人为姊姊丙与弟弟丁,依民法第1141条,丙丁之应
继分为各1/2。依民法第1223条,丙丁之特继分为应继分之1/3,就本题而言,就是全部的
1/6=100万。甲之遗嘱将遗产600万全部遗赠给乙,会导致丙丁一毛都拿不到,显然侵害丙
丁之特留分。
(2) 本题有争议的地方在于,侵害特留分之遗赠之效力为,该遗嘱仍有效(也就是甲遗赠
乙600万是有效),但丙丁就其特留分100万,得主张第1225条之扣减权。
(3) 因为题目没说丙丁是否行使扣减权,故本题结论有两种可能:
情况1:丙丁未行使扣减权,乙独得遗产600万。→选项D正确
情况2:丙丁行使扣减权,丙丁各得其特留分(100万),乙得到剩下的遗产ˋ00万。→选项C
正确
作者: gamesame7711 (框框爱安安)   2022-05-11 22:41:00
这边打反了吧?应继分各1/3,特留为应继的1/2另外丙 丁抛弃 乙是不是也能独600万?A也不对吗?阿 目干...看错A题我也觉得对 丙丁继承权利 但遗赠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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