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行为犯 v.s. 抽象危险犯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30 17:30:38
请问这两个有无不同:
行为犯:
指行为人只要单纯实现构成要件之犯罪事实,无待结果之发生,即足以成立犯罪。
例如:169条诬告罪
抽象危险犯:
指行为人实施法定犯罪行为时,按其通常情形,即足以招致危险,不问已否发生具体之危
险,均视为有侵害法益之危险。
例如:165条湮灭刑事证据罪
谢谢您!
作者: CoryLuebke (路伯克)   2022-04-30 18:49:00
这两个是在不同分类标准下的,不能直接拿来比较
作者: happy369852 (happy369852)   2022-04-30 19:40:00
抽象危险应该是跟具体危险作比较吧?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30 19:44:00
行为犯的对照是结果犯,抽危对照的是具危,危险犯对照的是实害犯,各自描述不同事项,不得混用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30 20:13:00
我可以说诬告罪是抽象危险犯,湮灭刑事证据罪是行为犯吗?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2-04-30 21:44:00
不同学说会有不同认定 有些会认为行为犯全是抽象危险犯又刑165只要一做行为就立刻有结果 这种会当作举动犯
楼主: esienhour (Benson)   2022-04-30 23:12:00
所以抽象危险犯与行为犯只是学说分类之不同?
作者: Kirihime (国足圣僧臭脚盲僧)   2022-04-30 23:59:00
可以去随便找一本刑总教科书应该都会讲,这个就是入门观念,但就我所知蛮多教授都会坚持抽象危险犯和行为犯划等号你就爆了的,最典型的是173放火罪,里面的“烧毁”就是结果要素,所以哪怕放火罪是抽象危险犯,也不是行为犯,就算你火把丢下去,完成放火行为,没烧起来还是有未遂空间
作者: sssn1 (洛克)   2022-05-04 14:56:00
行为犯是一做行为就该当 相对于结果犯 要有结果产生其中抽象危险 只是让法院可以"简化"审查认定是否产生危险不用像具体危险犯 要确认到确实对法益产生危险 而只需要在前阶段有一定状态或达到一定程度 直接拟制有(抽象的)危险亦即危险犯 还是需要法院去个案具体审认究竟有无危险发生而行为犯法院只需要确认TB行为有该当 TB就成立可说危险犯也是种结果犯 需有"危险结果" 行为犯则不论结果168只要TB描述的行为都达到 无RS的话 就直接成立 不论有无发生影响判决的结果 亦即即使法官不采信该陈述 一样会成罪173不是行为犯 因为不可能是一点火完就直接成罪 那大家都不能用打火机或火柴了@@ 需要有危险结果产生才能论173未/既遂只是相对于174要很具体的烧毁物品结果 173可以在还未有过大规模的结果发生前 就直接认定有抽象危险而成立本罪 简单说174的损害 有时说不定还大于173的损害 但174说不定还不见得既遂 可能才未遂 相对地 173只要能达到法院认定有抽象危险的心证就成立 不依损害额大小判定(至多为刑度酌减问题)个人浅见供参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